商戶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獲刑
來源: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14-02-28
法制日報見習記者劉志月
合法擁有野生動物經營加工許可證,卻利用行業之便干起了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當。陜西省西安市周至縣從事野生動物經營加工的個體經營戶劉聯盟,以18元每斤的價格出售830斤斑羚肉賺得14940元,而涉案斑羚肌肉組織的實際鑒定價值卻高達221619元。
2013年4月8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劉聯盟被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以罰金2萬元。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了審理該案的詳情。
2010年下半年,劉聯盟結識了湖北省荊州市做水產生意的商戶施某。隨著交往的深入,劉聯盟在施某家的院子里發現一個冷庫,里面有很多野生動物。
“啥貨都要,野羊也能行,小心一點就沒事。”施某說,野羊是陜西地區對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斑羚的通俗叫法。他告訴劉聯盟,在荊州做野生動物生意沒事。
劉聯盟在陜西從事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加工,取得了合法的野生動物經營加工許可證。
施某與劉聯盟約定:由劉在陜西省西安市周至縣周邊山區收購野生動物肉制品,再通過西安至荊州的長途客車運到荊州賣給施某。
出于僥幸心理,想要多賺點錢,2011年底,劉聯盟開始在周至縣秦嶺山根的樓觀臺、馬臺、集賢、九峰等幾個縣鎮的山溝群眾手里收購斑羚。
由于擔心在運回家途中被查出來,劉聯盟通常只收購村民們砍了頭剝了皮、除去內臟后的斑羚尸體。只有少部分是收購回家后,他自己再砍頭剝皮。
收購完成后,劉聯盟將每只斑羚尸體用塑料膜裹起來,裝入鋪有塑料膜的紙箱中,再把紙箱放在塑料編織袋內,與麂子、豪豬等普通野生動物肉類混雜在一起,以每個編織袋80元運費的價格,通過西安至荊州的長途客車發往荊州。
2012年5月26日,劉聯盟將非法收購的一批斑羚經過扒皮、砍頭、去除內臟進行處理后,打包運至荊州與施某進行交易。
貨物發出后,劉聯盟通過短信將運送的貨物數量、種類、價格一并發給施某以便于確認。
“他給我發短信說, 凈肉 有866斤,但是通過客車從西安發到荊州后會有水分流失,折了一點重量是很正常的,我核秤只有830斤,按每斤18元的價格付款共計14940元。”施某說。
施某證實,他與劉聯盟信息往來中所說的“凈肉”,其實就是指野生動物斑羚肉,陜西本地人稱之為野羊或者麻羊。“與劉聯盟認識以來,我只與他做過野生動物生意,沒有做過牛肉、水產之類的生意。”施某說。
2012年7月31日,劉聯盟被荊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分局抓獲,8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劉聯盟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案件告破后,荊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分局從荊州市北湖冷庫內搜繳、扣押了一批冷凍野生動物尸體,其中包括一批去頭、去皮、去內臟的斑羚尸體。
據了解,這批動物制品最初是存放在施某家的冷庫里。在得知丈夫因販賣野生動物被抓后,施某的妻子王某擔心警察查到家里,當天晚上與其弟弟從家里冷庫中將用塑料編織袋裝好的54袋貨物提出,運到荊州市北湖冷庫存放。
2013年2月28日,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向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查后,2013年3月1日,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因劉聯盟所出售的肉類都經過去頭、去皮、去內臟加工,無法直接辨認是否為斑羚尸體。
庭審中,劉聯盟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否認,辯稱其賣給施某的不是斑羚羊肉,而是“去了骨的牛肉”。
公安機關將所搜繳的部分去頭、去皮、去內臟的動物尸塊送檢后,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送檢的去頭、去皮、去內臟的動物尸塊為斑羚,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涉案的830斤斑羚肌肉組織的總價值為221610元。
庭審中,劉聯盟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證據:一是證人張某出具證明,稱2012年4月底,他將山民送的兩頭死牛去骨以后以每斤12.5元,大約500多斤賣給劉聯盟;二是證人陳某出具證明,2011年11月初,他將放置于自家后山的滾坡牛(摔死牛)生牛肉以每斤12元的單價賣給劉聯盟。
據此,劉聯盟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指控涉案的830斤斑羚肉的鑒定價格過高,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聯盟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斑羚羊肉的事實,不僅有被告人自己的多次供述,而且有同案犯施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亦有證人證言,劉聯盟與施某的手機短信記錄及施某的銀行卡匯款記錄,現場勘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已生效的判決文書等證據佐證,且這些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充分證實了被告人劉聯盟明知斑羚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仍為牟利而故意販賣其肉類制品。
關于肉品鑒定價格,法院認為,該價格鑒定系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根據國家林業部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依法所作出,是合法有效的證據,應予以認定。
最終法院判定,劉聯盟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斑羚羊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而進行販賣,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2013年4月8日,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劉聯盟有期徒刑10年,并處以罰金2萬元。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針對此類違法行為,須對該領域的每個環節進行嚴厲打擊:對野生動物流通領域進行清理整頓,嚴禁在集貿市場、飯店等場所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堅決清除違法狩獵工具(獵具和毒藥),清理無證狩獵人員;對超出范圍養殖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堅決停業整頓,屢教不改者予以取締;對借馴養繁殖野生動物之名,從事亂收亂購和倒賣活動的,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堅決取締;對未經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非法收購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商販,應堅決予以查處。(廉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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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一些網店將國家保護動物當寵物叫賣。“小熊貓是16萬元一只。”賣家開口報價,并不避諱自己銷售的動物中包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小熊貓。
在某社交網站上,賣家“頂級寵物預售”建了一家網店。其個人資料顯示,店主銷售的動物還有幼年猩猩、幼年老虎、石猴、拇指猴、羊駝、大耳狐和鸚鵡等。“賣的都是頂級寵物。”在這位店主的相冊里,展示了部分待售的動物:兩只白色大耳狐裝在一只籠子里,穿著服裝的猩猩和獼猴被放置在大籠子里,一只小熊貓正在吃食。
這位賣家稱店內還有其他動物,報價分別是:大耳狐是8萬元一只,而最貴的動物是小熊貓,達到16萬元一只。賣家強調手上有現貨,已經打了針,只能當面帶現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