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廣州市公安局在6月5日第一次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昨日下午再次召開電動自行車管理征求意見座談會,邀請了30名各行各業的市民參加。
電動車的尷尬在于它有點“非驢非馬”的況味:慢車道上,原先清一色的自行車風景線,幾年的工夫就被電動車搶去了風頭,而且性能越來越向摩托車靠攏,速度跟公交車有得一拼,也于是自然就有人以“城市形象、管理水平和維護市民切身利益”等皇皇的理由來對其亮紅牌。但問題是,電動車遭遇的困境真是因為其“罪惡的本原”嗎?電動車管理真該一禁了之嗎?
如果硬要說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先不談立法禁止將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無情損害(將使得數以萬計的電動自行車成為廢物一堆),單從“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角度而言,電動車的亂相并非電動車自身“原罪說”,恰恰是其如雨后春筍出來的時候,職能部門疏于引導和管理———因為,立法禁止汽車上路不是更能減少事故整飭秩序嗎?顯然,這個邏輯是荒謬的。從地方立法而言,其立法動機必須權衡各方利益,而不能在自我免責的訴求下片面地夸大某一話語主體的利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方便群眾的原則”,的確,城市交通在日新月異,但眼下而言,對于一大批電動自行車駕駛者來說,他們可能乘坐不起昂貴的交通工具或者地鐵公車還不在他們的居民區,禁止了他們的電動車上路的權利怎么叫“方便群眾”呢?
為“禁止電動車上路”開列了種種理由,但這些理由真的都站得住腳嗎?譬如所謂事故隱患多,事實是:據調查,上海電動自行車擁有量全國最大,但交通事故率僅為0.17%,惡性交通事故更是微乎其微,而同期機動車的事故率則為1.6%;再譬如所謂與車爭道,這個理由更荒唐,《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對電動自行車的長、寬、高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占用道路的面積與自行車相近,而且道路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人人都有權使用,不存在誰占用誰的問題。從道路資源的占用來看,電動車族到底與誰搶了道呢?顯然不是與自行車族,因為多一個騎電動自行車的,就少一個騎自行車的。電動自行車也不會與汽車搶道,因為電動自行車歸于非機動車,和汽車不在一個道上……這些貌似強大的理由如此經不起邏輯的推敲。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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