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認罰不治污,罪在“環保法滯后”,無法可依?恐怕不是事實。其實,無論是《環境保護法》還是《水污染防治法》都規定,對于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將其關閉。而《刑法》更把重大污染提升到刑事高度。
相關法律說得很明白,嚴重偷排的事實也很清楚,這家企業為什么沒有被判“緩刑”(整改)甚至“死刑”(關閉)?根本問題不在于法律的滯后,而是執法的軟化——當地環保部門不作為。按照現行的法律,一個污染企業從立項開始就應該接受當地環保部門的環評,批準之后開能建設,建成之后還要經驗收,其生產過程受到嚴格監控……環保部門手中握有生奪予殺的大權,如果嚴格執法,恐怕就不存在嚴重偷排現象。
當然,環保部門不作為,也有難言之隱。說到底,出現“寧認罰不治污”這種怪事,是多重博弈的結果——排污企業、環保部門、地方政府、公眾之間,在環境污染上進行多重博弈,并引發出法律與經濟、政績與民意、發展與保護、財富與健康這些價值觀之間的次生博弈。這些博弈的結果,就是地方環保部門的職權受到剝讓。
不少地方在開放之初,所走的經濟發展路子驚人的相似:為了吸引外資,拉動GDP增長,不惜把當地的資源、環境、人力資源都當作“紅利”出讓給投資者,許多外來企業也把這些“優惠條件”當作利潤的增長點,有些不惜變本加厲成為吃人的“血汗工廠”。于是,外來企業與當地政府之間的博弈就開始了。于政府一方,作為博弈的讓渡條件,那就是要放棄部分的行政管理權力(其中包括環保監管權)、犧牲一定的公眾利益,甚至不惜冒犯國家法律法規;作為企業,在明知對方放棄監管權力的情況下,肯定會選擇低成本的路徑——寧可認罰不治污,出現企業的倫理扭曲;環保部門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在服從博弈大局的情況下,只能選擇于己有利的結果:多罰款少作為;只有公眾最無奈,受害最深卻在博弈中的話語權最小,惟有走上層路線,向環保高層檢舉。
其實GDP持續增長的背后,我國已經為“有奶便是娘”的利益觀,罔顧環境保護、損害公眾健康和幸福指數的“黑色GDP”付出深重的代價,并正為“先污染后治理”的決策失誤而長期“埋單”。我們應該警醒了,再也不能陷入“有命賺錢沒有花”、“吃盡子孫飯”的境地了。
從這場多重博弈分析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始終扮演最關鍵的角色。只要地方政府站在長遠利益和公眾利益的角度,就可以跳出飲鴆止渴的思維,就可以把環保保護工作做好。深圳市市長許宗衡前不久公開聲稱,那些不愿意治污的企業“請便”,態度強硬,令人欣慰。希望正歡天喜地接納污染企業(有的地方還美其名曰“產業轉移”)的地方取前車之鑒,免得追悔莫及。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