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8日,張峻峰等四位公民委托北京陳岳琴律師事務所陳岳琴律師,向國家環保總局發出第三封律師函,要求其于2006年6月30日前撤回其于2004年11月形成的對怒江中下游水電站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并履行法定職責,于2006年6月30日前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怒江水資源開發前期勘探工程。
保護怒江,公民行動
六庫電站壩址定位樁
2006年6月18日,張峻峰等四位公民委托北京陳岳琴律師事務所陳岳琴律師,向國家環保總局發出第三封律師函,要求其于2006年6月30日前撤回其于2004年11月形成的對怒江中下游水電站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并履行法定職責,于2006年6月30日前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怒江水資源開發前期勘探工程。
亞碧羅勘探船
律師函說,怒江作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世界自然遺產地,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8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另外,我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 因此,任何破壞和污染怒江環境的建設項目,都是違法的。
馬吉電站一號橋
國家環保總局作為主管全國環境保護的行政機關,卻于2004年11月會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對怒江中下游水電站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了審查,構成違法行政行為,理應撤回。另外,目前,怒江水電站前期勘探工程正如火如荼地進行,國家環保總局沒有及時予以制止,構成了懈怠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橫幅與勘探山洞
律師函同時發出最后通牒性警告,如果相關部門不依照律師函要求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職責,他們將采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在7月初向有關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決策機關將在經濟利益和環境保護之間、眼前利益和長遠發展之間作出怎樣的選擇?我們將拭目以待!
行政訴狀
原告:張峻峰,男,綠家園志愿者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華西里二區15樓4門601號
身份證號:110108621219497
原告:王瑞卿,男,綠家園志愿者
住所:北京市宣武區白紙坊北里8樓西門14號
身份證號:110104197907081610
原告:金嘉滿,女,全球環境研究所執行主任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2樓2門14號
身份證號:110102540607232
原告:姚遙,男,自然之友會員
住所:北京市崇文區金魚池西區13-2-002
身份證號:429005198303200013
委托代理人:陳岳琴,北京陳岳琴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010-82611836
傳真:010-82612023
委托代理人:張剛,北京陳岳琴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010-82611836
傳真:010-82612023
被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法定代表人:周生賢,職務:局長
聯系電話:010-66556020
訴訟請求:
一、判決撤銷被告于2004年11月對怒江中下游水電站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所形成的審查意見;
二、判令被告立即制止有關單位在怒江中下游進行的水資源開發前期勘探行為;
三、判令被告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事實與理由:
怒江是我國云南省境內的一條重要河流,流域內屬少數民族聚居區,生物資源豐富,民族文化獨特,其中“三江并流”風景名勝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見證據1:國務院批轉建設部關于審定第二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報告的通知)、世界自然遺產地(見證據2: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遺產地);高黎貢山被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見證據3: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錄)。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8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另外,我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 可見,任何破壞和污染國家風景保護區環境的建設項目,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是,在2003年8月,由云南省怒江州完成的《怒江中下游流域水電規劃報告》通過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主持評審。該報告規劃在怒江中下游開發總裝機容量達2132萬千瓦的水電,包括了怒江中下游松塔、丙中洛、馬吉、鹿馬登、福貢、碧江、亞碧羅、瀘水、六庫、石頭寨、賽格、巖桑樹和光坡兩庫十三級梯級開發方案。這意味著怒江已被列入開發規劃當中。一時間,社會上引發了一場“給子孫留一條原生態河流”,還是“給怒江人民一條出路”的大爭論,怒江的命運引起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為此,中央政府果斷地在2004年2月暫停了這一工程。溫家寶總理親自批示,要求慎重研究,科學決策。然而2004年11月,被告會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對怒江中下游水電站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了審查(見證據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3月30日《關于怒江電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問題事項的答復函》)。2005年3月以來,怒江水電站勘探工程開始如火如荼地進行(見證據5:六庫電站定位樁照片、馬吉電站一號橋簡介牌照片、亞碧羅鋼索橋簡介牌照片、勘探船照片、勘探山洞照片)。
原告認為,被告于2004年11月對怒江中下游水電站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所形成的審查意見,其目的旨在怒江風景區建立水電項目。該行為違反了前述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8條和我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屬于違法行政行為,依法應予撤銷。
此外,既然法律禁止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建設各項設施,則以建設水庫和電站為目的的水資源開發前期勘探工程本身違法。被告作為負責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于有關單位這種勘探行為造成的環境破壞,應當依法予以制止。而被告不僅不予制止,還于2004年11月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實際默許甚至放縱了這種違法勘探建設行為,構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屬于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應依法責令其限期履行。
我國《憲法》第9條規定,水流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本案原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怒江流域的環境保護問題依法享有作為所有者的相應權利。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也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因此,原告符合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主體資格,特向貴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起訴狀副本一份,證據5份。
具狀人:張峻峰 王瑞卿 金嘉滿 姚遙
20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