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清這一表示,重申了新聞媒體有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權利,澄清了前些時候人們對于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出臺后,媒體能否對突發事件進行報道的種種擔心。在我看來,這一表示意義重大,充分說明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媒體的存在對于監督政府與實現民眾的知情權,都是不可或缺的。報道突發事件是媒體的正當權利,政府必須保障媒體的這種權利。 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實現報道突發事件不受干預呢? 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面有三個問題必須澄清,否則,既不能防止因媒體傳遞不實信息而引起的社會恐慌甚至嚴重危害,又會給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媒體正常報道,謊報、瞞報事故留有余地。 第一個問題是,新聞媒體違反的“規定”,由哪一個國家機關來制定,應該明確。我注意到汪永清在回答法新社記者提問時,強調這里的“違反規定”,是指國家的規定。但實際上,在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并沒有這樣的表述,地方政府根據草案,完全有權制定規定來隨意限制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而且,就是“國家規定”,也必須明確由國家的哪一個機關制定,是由某個部委,還是國務院抑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理,規定媒體義務的種種“規定”,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公開的立法程序進行制定,而不宜由國務院所屬部委加以規定。 第二個問題是,新聞媒體違反的“規定”,其基本原則和精神是什么?突發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那么,在有關機關制定的“規定”中,必須明確“擅自發布”的范圍。這些“規定”是,應該站在維護新聞自由的立場,以“可以報道為原則,不可以報道為例外”,而不是從限制新聞自由的角度,以“不可以報道為原則,可以報道為例外”。如果不明確地對此加以界定,在實際制定“規定”時,就可能出現限制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情況。 第三個問題是,什么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進行明確規定。因為,對于所謂“情節嚴重”與“造成嚴重后果”不加以明確規定,在有關國家機關實際制定“規定”時,完全有可能給媒體的報道上綱上線,從而限制媒體的正常報道。汪永清說,關于“情節嚴重”,至少包括3種情況:使用惡劣的手段,或者多次違法;使用誘騙或者唆使他人的辦法,或者是騙取他人的辦法來實施某項行為;造成嚴重的后果。這樣的解讀,仍然沒有細化“情節嚴重”與“造成嚴重后果”,并且這也只是個人解讀,并沒有在草案中明確規定。 所以,我期望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在全國人大審議時,能對草案第57條的規定進行細化,對上述三個問題作出回應,以保障媒體報道突發事件的正當權利。否則,“如果媒體在采訪中確實發現政府有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問題,那媒體可以揭發”,就會成為無本之木。 |
作者: 楊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