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辦法規定,信訪人提出的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環境信訪事項時,環境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本級環保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或擴大,同時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辦法對重大、復雜、疑難的環境信訪事項作出了可以舉行聽證的規定。他說,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辦法對環境信訪事項規定了明確的辦理期限,一般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30天;對信訪人提出的環境信訪事項,環境信訪機構能夠當場決定受理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也應當自收到環境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這位負責人說,對于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等4種情形導致的環境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辦法規定,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建立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部門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據介紹,1997年4月29日,國家環保總局曾發布過環境信訪辦法。今日公布的環境信訪辦法已于7月1日實施。隨著新辦法的實施,老辦法已經廢止。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