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其承擔的主要是侵權行為導致的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環境保護法》進一步細化,該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還要追究公司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環境保護法》第4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詳細
從政府部門來說,只能對相關的監管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符合《刑法》規定情況下的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5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搶救及治理過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輕信、拖延、措施不力等,也應當承擔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
我國的環境治理中存在著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信息不公開和政府責任意識的缺失等問題。我們在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看不到政府如果監管不力將承擔什么責任。從積極政府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行政權力的變遷,政府應該承擔保護公民免受工業社會生活所帶來的諸多不幸的任務,并通過積極的作為來滿足這種需求,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總之,在我國目前的環境治理中應該強調政府的監管義務,更應該規定政府失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