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環保總局向這82位養殖戶送達了浙江省環保局的《行政復議答辯書》。浙江省環保局在答辯書中認為,養殖戶要求對溫州濱海園區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園區未經環保驗收就投入使用的行為進行查處,沒有法律依據,浙江省環保局也沒有查處的法定職責和職權。這意味著養殖戶們獲賠等訴求可能遙遙無期。
案情回溯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初,溫州130多位養殖戶承包的該市龍灣區永興街道5500畝養殖池塘發生特大污染事故。據當地海水養殖協會估計,經濟損失約為1.7億元。據溫州市有關方面調查,龍灣區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沒有污水處理廠,養殖池塘附近幾百家重污染企業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外海前,都流經了養殖池塘的進水口,是污染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去年6月,養殖戶們向浙江省環保局投訴,要求查處濱海園區在配套環保措施未建成的情況下即投入使用等違法行為。浙江省環保局當時未作出處理決定。同年8月,養殖戶們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復議申請,要求后者責令浙江省環保局限期作出處理決定。9月16日,國家環保總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9月27日,養殖戶們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國家環保總局限期受理他們的復議申請。今年6月16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國家環保總局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判令國家環保總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養殖戶們的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同“理”反復
養殖戶的代理律師——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裕來日前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浙江省環保局的答辯意見沒有讓養殖戶們看到希望。
在記者獲得的這份答辯書中,浙江省環保局稱:“(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特殊的整體建設項目,其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及管理,與單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管理是存在重大區別的;現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單一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不適用于開發區區域整體的環境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區的環境監督管理應當落實到開發區內每一個建設項目和每一家企業的環境監督管理上。”
“浙江省環保局的這一表態,就是暗示該局不是這一事件的直接主管部門,不具備查處濱海園區環保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和職權。”袁裕來說。
袁裕來稱,根據“行政一體化原理”,在下級環保部門因種種原因放棄監管職責,不服從上級監督時,上級機關應主動介入予以查處。在溫州市環保部門未積極作為的情況下,浙江省環保局、國家環保總局應該毫不猶豫地進行查處。
不過,在養殖戶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維護的問題上,袁裕來還是表示謹慎的樂觀。他說,養殖戶只是希望能夠彌補自己投入的成本,當地政府應該會給出一個結論。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