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環境保護法由于“超期服役”而帶來的“嚴重不適應癥”日益凸顯,今天,來自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的多位專家在公開他們就這部法律進行的調研以及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環境保護法修改問卷調查結果的同時,就發出呼吁說,環境保護法亟需進行修改和完善。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頒布施行于1989年,面對日前復雜的環境形勢,這部法律實施了17年卻未修改過。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指出,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已經過時,需要修改。
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的夏光、沈曉悅、馮東方、陳賽、王彬、楊姝影等專家通過對新疆、安徽、廣東、上海等省區的二十多個城市或地區進行的實地調研認為,環境保護法已難以適應時代和環保工作的需求,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和障礙。而歷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規定不完善和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不僅影響了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效果,而且使其在環境保護實踐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削弱。
這些專家認為,現行環境保護法目標定位偏低,沒有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內涵;對于公民參與,法律只原則性規定了公眾享有檢舉權、控告權等,而環境知情權、環境請求權、公眾監督權等卻沒有得到體現;環境保護法中缺乏對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責任。他們說,由于缺少對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者不履行其職責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使得一遇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沖突,往往是環保讓位于發展。由這一法律制度缺乏所帶來的問題已越來越引人注目,領導干部環保政績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成為立法討論的焦點。
他們建議,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應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建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和干部環境績效考核制度。應明確各級政府對轄區內的環境負責,黨政一把手是轄區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環保績效考核制度,將環保績效作為干部的一項重要政績;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
據這些專家公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環境保護法修改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0%以上的被調查者認為環境保護法基本不能保證地方人民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95%以上的人認為有必要增加針對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責任。
就在執法部門以及專家在為環境保護法需要修改而不斷呼吁時,記者今日從全國人大環資委有關負責人處了解到,這部法律的修改并未納入全國人大“十一五”立法規劃。
來源: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