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污染環境可罰款百萬
今后,建設項目不依法保護環境,將有可能遭受超過一百萬元的巨額罰款。昨日提交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特區立法的形式,大幅度提高對違法者的處罰標準。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將條例從較大市立法改為特區立法,從而擺脫上位法束縛,加大管理手段的創新力度,在一市兩法的問題解決前,寶安、龍崗兩區先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二是大量增加了公眾參與內容,確保公眾對建設項目環保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是在擺脫上位法束縛的基礎上,增加了處罰種類,并大幅度提高了處罰幅度,以起到對違法者的威懾作用。
關于公眾參與,草案修改二稿對應該公布的信息、公眾反映意見的方式渠道等做出了明文規定,包括:建設項目在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在報告書中專門編制公眾參與篇章,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報告書的簡本應在網站上或者以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等。
大幅度提高處罰幅度集中體現在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按以下標準處罰: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一千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億元以上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赡鼙涣P的情況包括:建設單位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文件未經審批,就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經營;對環境污染有影響的項目,未按規定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者未通過驗收,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多種情況。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并未設定罰款的上限,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建設項目同時違反上述多項規定,將可能被累加處理,導致遭受超過一百萬元的罰款。此外,條例還首次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行了探索,規定重大環境污染損害單位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深圳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