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福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在長達3年的時間里,私設暗管,每天偷排污水2萬多噸,從中獲利數千萬元,并做了一本用水量假賬欺騙環保部門。最近,廣東省環保局向福安公司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罰款21萬元——這僅相當于這家企業偷排污水10天“省”下的錢。
弄虛作假、污染環境的違法者受到處罰,本應大快人心,但這個處罰結果卻讓人一點也高興不起來。這種環保“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再次提醒我們:環保在某些企業主和地方官員的嘴里“非常重要”,但在實際行動中卻變得“次要”乃至“不要”;在某些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似乎只是不通電的“高壓線”而已。
環保“高壓線”不通電,首先在于處罰力度太小。福安公司曾獲“國內企業500強”、“2003年中國漂染工業第一名”等稱號。這其中,埋設暗管偷排污水、轉移環境成本恐怕“功不可沒”。但是,性質如此惡劣,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上限卻只能是21萬元,與其非法獲得的利益相比,只是九牛一毛。
“罰款”多,“罰人”少,是違法成本太低的另一個重要原因。2003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聯合開展了“清理整頓不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3年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問題7萬余件,查處責任人500余人——平均每立案100件,僅能查處0.7人。
環保“高壓線”不通電,當地政府監管薄弱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環保總局是在“接到群眾舉報”后,與廣東省環保局組成聯合調查組直奔東莞進行暗訪,才使得福安公司東窗事發。調查組在現場僅憑肉眼就確認該公司排放的印染廢水根本未經處理。
福安公司偷排污水的手段實際上并不高明,并不隱蔽。然而,在長達3年的時間里,當地有關部門為何沒有察覺?有沒有接到群眾舉報?為什么沒有妥善處理?
也許這個“明星企業”對當地就業、稅收有一定好處,得到了或明或暗的“保護”。實際上,近年來地方政府出臺“土政策”干擾環保正常執法的事例屢見不鮮:有的把一個月中的大部分時間定為“企業清靜日”,環保部門到企業檢查必須上報計劃提前“預約”,污染大戶掛上“重點保護企業”的牌子……
一位基層環保局工作人員說,他們有三個不敢查:對開發區不敢查,對重點保護企業不敢查,領導不點頭的不敢查。這樣的地方保護,結果往往并沒有保護一方、造福一方,而是保護了少數企業主和某些官員的利益,使得“少數人受益,多數人受害,最終由國家買單”。(劉毅)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