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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余家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2015-01-07來源:新京報
  

  根據最高法剛剛發布的司法解釋,我國符合條件的700余家社會組織都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1月6日,最高法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今年剛剛實施的《環保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環境公益訴訟進行具體規定。

  明確提起公益訴訟社會組織范圍

  《解釋》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昨日介紹,《解釋》對社會組織沒有限定在上述三種類型,專門加了“等”字,這意味著《解釋》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范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樣做的目的是使依法運行并且具備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參與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來,從而確保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稱,截至去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有56.9萬,其中,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符合《環保法》及其《解釋》的700余家社會組織都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賠償款項不能直接給原告

  《解釋》規定,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在如何賠償方面,《解釋》明確,環境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應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款項不能交給原告。

  目前,不同地區賠償款項基本是打入基金或專戶,法院將進行監督和跟蹤。

  此外,在以往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方舉證難成為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一大現實問題。

  對此,《解釋》規定,原告方只需證明被告方有侵權行為和侵權后果即可,被告方須舉證證明侵權行為和侵權后果無因果關系。

  ■ 焦點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

  針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管轄,《解釋》專門規定,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解讀】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則上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部分基層人民法院較早建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經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將部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解釋》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孫軍工表示,此舉是為了解決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與保護的分散性之間的矛盾,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因此,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態區域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

  “并不是所有的中級法院都有環境保護案件的管轄權,我們要求高級法院指定有關的中級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進一步解釋說,比如北京四中院管轄環境保護案件,那么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就沒有環境保護案件的管轄權。

  鄭學林表示,未來最高法將逐步探索建立跨省行政區劃的環境保護案件管轄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認為,目前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不會太多,中級以上法院的處理能力更強,而且能避免地方保護主義,這樣規定非常合適。

  中央黨校政法部憲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還建議,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多存在地方保護或者地方干預的情形,最高法應多對案件進行指定管轄,甚至跨省管轄,避免地方干預案件審理,確保案件能夠實現公正的審理效果。

  ■ 縱深

  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來了?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訴法》生效,首次設置環境公益訴訟有關條款,但環保組織依然面臨“有法難依”的局面,當年,沒有一個法院受理了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

  從去年12月開始,環境公益訴訟實踐過程中的僵局被打破,一些環境公益訴訟頻獲受理。

  今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最高法隨后出臺司法解釋。業內專家樂觀預計,將會有更多組織加入到公益訴訟的隊伍中。

  破冰

  環境公益訴訟頻受理

  去年12月4日,江蘇泰興“12·19”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二審在江蘇省高院開審。該案曾因一審判決污染企業賠付1.6億元,創我國環保公益訴訟賠付之最而引起廣泛關注。

  當年12月26日,環保部下屬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訴訟案件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開庭,并當庭宣判被告對環境進行修復。

  今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當天,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市損壞林地的采礦主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也得到受理。

  “自然之友”是草根民間環保組織,在北京市朝陽區登記,新《環保法》的規定,使之具備了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南平案原告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表示,通過該案,一方面能看出地方法院是否做好了接受公益訴訟案件的準備,二就是檢驗一下“自然之友”等民間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變化

  檢察院背后“撐腰”

  在近期立案或判決的公益訴訟案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地方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的有力支持者。

  泰興案中,該案二審由江蘇省高院院長許前飛擔任審判長,在二審過程中,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邵建東發表出庭意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廣州土壤污染一案同樣得到檢察院的支持。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表示,這也是他們首次得到來自檢察院的支持。

  在他看來,檢察機關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支持方,可以增強訴訟的威懾力和勝訴率,而從目前泰興、廣州、南平的案件進展看,的確是起到效果了。

  展望

  NGO準備好了嗎?

  不過,對于環保組織來說,法院大門已敞開,但其還面臨自身能力、專業性,以及資金等方面困難。

  此前,“自然之友”進行云南曲靖鉻渣污染的公益訴訟過程中,面臨了場地污染和修復評估巨額費用的難題。

  自然之友基金會和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合作成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南平案是該基金支持的第一案。“公益訴訟需要多方面資源的支持,需要專業的法律人士,環境生態評估和鑒定等等,當然這些都需要資金。”自然之友環境公益訴訟項目負責人葛楓說。

  在馬勇看來,新《環保法》的生效,對欲從事公益訴訟的NGO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個訴訟可能一打就是幾年,這需要培養專業化的公益人才,也需要可持續的資金把人才留住,這也是公益組織面臨的很關鍵的問題。

  此外,地方公益組織要敢于在地方上提起公益訴訟,也需要很強的抗壓能力。“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是來了,但我們NGO組織準備好了沒有?”馬勇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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