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排100噸污水做960小時公益
新華日報訊 3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資源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兩起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創新性引用“勞役代償”概念,以環境公益勞動替代環境污染賠償,為全省首例。
2012年下半年開始,連云港市贛榆區恒旺石英加工廠經營者王某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0余噸含酸廢水,未進行無害化處理,通過私自設置的管道、滲坑排放,導致附近河渠受到嚴重污染。經環境保護部門勒令該石英廠停止經營。經專家評估,100噸濃度10%酸性廢水治理成本約為14616.7元,贛榆區環保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索賠環境損失10萬余元。
案件審理中,連云港市中院當庭判決被告承擔環境修復義務,但王某的經濟能力不足以償還全部修復費用,他自愿通過提供有益于環境保護的勞務活動抵補他對環境造成的傷害。連云港市中院創新性引入“勞役代償”概念,判決被告在2年內提供總計960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時,由贛榆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和管理。
目前,在環境資源審判中引入“勞役代償”,還需要研究和探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方愚說:“比如需要建立環保專家庫,通過邀請專家證人出庭、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資源環境案件審判等,以保證環保案件的專業性。”
(吉鳳竹 宋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