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結構性改革轉型期,我國的環境治理也邁入了全面整治攻堅期。2016年是確定“十三五”環境保護頂層設計的一年,也是“十三五”開局之年,環保工作任務艱巨。為了確保“十三五”期間環保工作順利進行,有效改善我國環境質量,國家各部門發布了一系列與環保相關的法律法規,下面我們來回顧一下:
首部環保稅法實現稅負平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25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環保稅法走過6年立法之路,歷經兩次審議。
環境保護稅法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也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
全面推行河長制 加強水治理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對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具有重要作用。
意見表明,將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縣級及以上河長設置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具體組成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
濕地面積總量管控
201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國濕地面積不低于8億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于7億畝,新增濕地面積30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復水平。
新水污染防治法審議通過
2016年1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到,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強化地方責任,突出飲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區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等制度,加嚴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對超標、超總量排放等的處罰力度。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地方各級干部在履行本職崗位職責的同時,還要對分管領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此外,同時擴大排污許可證范圍,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或者法規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環評登記表改為備案制
環境保護部2016年11月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對環境影響很小的項目填報的環境影響登記表與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一樣,都要報環保部門審批。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僅占用了環保部門大量的行政資源,還增加了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成本。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登記表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此外,《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到,2016年11月15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了以下任務:一是強化源頭管控。全面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完善環境標準和技術政策體系,淘汰高污染設備和產品,加快節能環保產業發展。二是大力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重點地區、流域、行業實行排放總量控制, 三是強化重金屬、危險廢物、有毒有害化學品等風險全程管控。四是完善企業排放許可、排污權交易、環境損害賠償等制度,強化環保督察執法,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深化資源環境價格改革,打造綠色金融體系,建設美麗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