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10月15日起在首都之窗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就《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訂,今年8月,北京市曾開展“萬名代表下基層,全民參與修條例”活動,人大代表就本次修訂中關于強制減量、強制分類、增加罰則、分類收運責任等四大類八方面設想征求代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
10月15日公開的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并針對未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增設了相應罰則。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相關違法行為還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提出,由市城市管委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明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可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加大了對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混裝混運的處罰力度,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擬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此外還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標準投放垃圾或者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分類管理責任人所交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行為向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