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動物保護者秦女士在街頭看見有人兜售果子貍,便掏錢將它買下準備放生,沒想到卻被警方告知違法了。買下野生動物放生,這是保護它們呀,怎么也違法了呢?秦女士一頭霧水。
50元錢買只果子貍
秦女士看到有人賣小動物,覺得被人買去殺掉怪可惜的
“快來買啊,很補的東西啊!”15日,家住福州市北江新村的秦女士外出購物,途經洋下新村時,看到一名男子手上提一個鐵筐子,大聲地吆喝著。秦女士走過去一看,發現筐子里是一只長得很像貓的小動物,心想肯定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覺得被別人買去殺掉怪可惜的,心里很是不安。于是經過一番討價還價,秦女士最終以50元買下這只野生動物帶回家,準備將其放歸大自然。
回家后,秦女士覺得讓警方送到深山老林去放生比較安全,便向森林警方求助。當民警到秦女士家中一看,才發現這只像貓的小動物,原來是果子貍。
秦女士兩點違法
“收購”野生動物違法,“鼓勵”了捕獵行為
警方告訴記者,雖然秦女士的行為出發點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但是這種做法已經違法了,原因有二:
其一,該行為屬于特殊形式的收購保護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這里規定的“收購”是指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秦女士購下果子貍予以“放生”,其行為則屬于一種收購行為,顯然違反了上述禁止性法律規定。
其二,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勵”了捕獵行為。捕獵者捕捉獵物出售獲利,買的人越多,獵物的價錢就越高,捕獵者收入也越高。秦女士購買獵物行為,無疑在一定程度上“鼓勵”捕獵者,助長了該種違法和犯罪行為。
民警提醒廣大市民,在市區內發現有人兜售野生動物應立即舉報。
來源:野生動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