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哈爾濱市民剛剛經歷了因松花江污染引發斷水風波,廣東北江鎘污染事件尚未完全平息,湖南湘江又發生鎘污染事件。
然而,水危機敲響的警鐘似乎一點也沒引起人們的覺醒,浪費、污染一切照舊。一些地區由于廣泛招商引資,不管是不是環保,不管能耗有多高,只要有項目進來,就優惠落戶,因此,將大量用水多、污染大的“狼”引進來,一邊大量用水,一邊大量污染。還有一些地區,只注重發展經濟,卻不注重環保,將大量的工業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之中。據了解,僅工業污染嚴重的湖泊、河道就達數百起。
當前,一些地方盲目發展給保障環境安全帶來了巨大壓力,中國已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形勢十分嚴峻。
國家環保總局一位官員分析說,2005年以來相繼發生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沒有高度重視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應對突發重特大環境事件的處置能力明顯不足。
據報道,2001年至2004年連續4年專項行動查處的環境違法企業中,“十五小”和“新五小”等在2000年以前就應取締的企業,分別占到30%以上;另一方面,重點工業污染源污染反彈現象屢見不鮮。一些大企業甚至上市企業,將違法排污作為降低生產成本、追求最大利潤的捷徑。
環境污染事故多發也折射出環保部門執法面臨的一些尷尬,比如,企業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地方長官只看GDP,不看環境指標。如最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發生在沱江的污染事故。事故帶來的損失是兩億元,但環保部門對企業最高的處罰額度才100萬元。
有專家指出,除了處罰力度小之外,環保法律法規還存在一些“軟肋”:規定的處罰措施不具體,操作性差,難落實,在關停企業的時候缺乏斷水斷電、吊銷執照、拆除銷毀設備等法律規定;限期治理、停產治理決定權在當地政府,在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的地區,政府不愿意下達決定,有的甚至只發空頭文件,應付檢查;對于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手段。
法律法規偏“軟”,企業違法成本太低,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
因此,國家有關部門要把水危機作為一項危及國家安危的大事來對待,抓好水資源的管理、治理,要通過科學的制度來預防水系受到破壞。要大力倡導節約型社會,進一步提高大污染企業和用水大戶行業稅收標準和處罰力度,讓水真正干凈起來,造福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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