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著春風,3月12日,第28個植樹節到了;至今年,始于1982年的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在我國也已開展了25年。
25年前的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做出了《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次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爾后,江西、廣東、湖南、安徽等9個省區還陸續出臺了地方性法規。
決議要求:“年滿11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棵至5棵。”實施辦法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的要求,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實施辦法同時規定:“年滿十八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或者給予經濟處罰。整個單位沒有完成任務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并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
隨著決議的出臺以及辦法的實施,義務植樹實際上成為了適齡公民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
然而就是這項法定義務,在執行中卻被大打折扣。
據專家介紹,僅在北京,600多萬符合義務植樹條件的公民中每年就有一半人未履行植樹義務,以一年一人種3棵樹計算,北京每年就少了一片約900萬棵樹的樹林;在山東省的煙臺市,每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適齡公民沒有履行植樹義務。二十多年來,煙臺人共少植樹一億多棵。
如果說北京與煙臺只是兩個個案,不足以說明全國的情況,那么,由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全民義務植樹盡責率及相關情況調查》則證實了其嚴重性。
這項調查顯示,適齡公民的法律盡責率只有45%。
是什么原因導致這一法定義務大面積落空的呢?
日前,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周力軍處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四大原因不容忽視。其一,宣傳工作不到位。周力軍說,據抽樣調查,在全國還有不少適齡公民沒有把義務植樹作為國家法律、法規來看待,如對義務植樹是否為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回答正確率只有33%。其二,組織工作不夠落實。調查情況表明,每年都能組織適齡公民參加植樹的單位為64%,有時組織的單位為26%,從未組織的單位占10%。其三,管理存在死角。周力軍認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許多適齡公民因其所在單位流動和不確定因素,形成義務植樹無人管理的狀態。他說,據他們的調查結果看,個體工商業者、無固定單位和職業者,他們的盡責率分別為10%、5%和8%。其四,實施辦法確定的法定植樹義務的組織單位,即各級綠委辦力量十分薄弱,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省(區、市)綠委辦僅有專職人員97名。地(市)、縣級綠委辦大多形同虛設,只有一塊空牌子,沒有專職人員。
周力軍特別指出,除了以上這四個原因之外,還有一個更深層的重要原因,那就是全民義務植樹法規實施了二十多年從未修改過,嚴重滯后的法規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周力軍說,實施辦法出臺于1982年,當時正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眼下20多年過去了,我國整個社會狀況發生了巨大變化,僅從農村流向城市的打工者就有1.2億人,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這1.2億人基本上都屬于應履行法定植樹義務的人群,但是,實際上是處于不能履行而又無法監督的狀態。還有,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已開展了20多年,許多城市特別是一些大城市周圍較容易綠化的地方都種上了樹,現在再要植樹就要到相對較遠、自然條件較差的地方去,對于城市普通市民來說,要履行這項法定義務也確實存在一定困難。
據介紹,幾年前,全國綠化辦就已開始著手修改實施辦法,并計劃出臺《全民義務植樹條例》。但是至今這項工作進展緩慢,《全民義務植樹條例》何時能夠列入國家立法計劃仍沒有時間表。
“要么盡快修改法律,要么采取措施保障適齡公民切實履行法定植樹義務。”有專家指出,制定了法規不執行,不如不制定。為此,專家呼吁,全民義務植樹法規被擱置的現象必須引起國家有關立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別讓法律再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