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一個學經濟的朋友看到環保總局關于國家要加大環保力度的報道,對我說了一句話:“政府的態度總是很堅決,但是不是真的能推行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們只能是拭目以待。”
的確,我國在走過了先發展經濟后治理環境的一段彎路后,政府開始要加大力度整治已遭破壞的環境,并且將進行一系列強硬的監管措施,比如環保總局近期要對127個分布在全國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區、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附近的投資約4500億元重點化工石化類項目進行環境風險排查;對11家布設在江河水邊的問題嚴重企業實施掛牌督辦;對10個投資約290億元的違反“三同時”(即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建設項目進行查處。但“查處”依然是一項“事后”措施,只有在某些項目違反環保規定之后,才能作為。而只要有查處依據,就意味著這個項目已經對環境造成了影響。所以“事后”措施,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發展是建立在改造自然的基礎上的,要我們在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零影響環境也很不現實。對同在一個地球上生存和發展的我們來說,資源一定是稀缺的。效益最大,成為所有制度安排的前提。不論是政府在制訂環保法規,還是企業規劃發展方針的時候都在考慮到如何做到以有限的資源換取最大的效益。
很早以前,亞里士多德就說過“參與分享人員最多的公共物品,獲得的關心最少”。地球環境是人類共有的有限的公共資源。1968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生物學家G·哈
既然這個時代的符號是“市場”,我們能不能將環境資源也市場化呢?我的朋友告訴我,有一個經濟學家叫做科斯,他提出在一個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無論如何選擇法規、配置權利和資源,只要交易自由,總會產生最有效率的結果。而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條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應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交易成本的效應包括了交易成本的實際發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而產生的無效益選擇。
我們討論了生物學家和經濟學家,這里只是為了引出一個用經濟杠桿治理污染的理論——“排污權交易”。這是這兩天我在令人生厭的飯局上聽到的最讓人感興趣的名詞。其實早在1979年的美國,它就已經被提了出來,至今已經達到了不錯的效果。目前,我國的“排污權交易”也進行了試點,獲得了一定的經驗,如在上海黃浦江上游試點的11宗排污交易,共籌集環保治理資金400萬元等等。但仍然處于初級階段。
說的簡單一點,排污權交易就是讓市場主體,也就是企業根據經濟學原理調整自己的市場行為。政府在對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下,規定排污標準,給企業發放排污許可,制訂排放額度,在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管下,持有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在國家政策法規下進行排污指標的有償轉讓或變更。這樣一來,環境的容納量進入市場。地球也不再是免費的垃圾場了。
在排污權交易的過程中,排放總量是固定的,每個企業的排污指標是有限的,排放大戶只能向小排放企高額購買排放權。當企業在排放權交易中可能獲利,就能促使企業進行環保整改,以減少自己的排放量,從而將多余的排放指標上市交易。而那些堅持用污染換經濟效益的企業必須通過購買排放指標以維持它們的生產方式。這樣,污染不但換不了經濟還會增加企業成本。最后,那些大污染的小企業將在新的市場競爭中消失。而政府可以從排污權的交易中得到治污的資金。羊毛出在羊身上,企業污染環境,并由企業出資保護和治理環境,能夠大大減輕政府在這一塊的投入壓力。這樣,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環境質量可以不被破壞,從而可緩解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尖銳矛盾,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