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特約記者傅新春報道 又到陽春三月,各地都在忙著挖坑栽樹。殊不知,早在84年前的的民國時期,政府就有植樹護林的法規(guī)出臺。前不久,河北省海興縣收藏者劉立鑫就向記者展示了他收藏的這樣一份《民國植樹布告》。
該布告是民國十一年(1922年)直隸(河北)鹽山縣發(fā)布的,布告鼓勵植樹護樹,懲罰盜伐樹木者,盜伐一棵樹游街示眾三天,還對負責管護樹木的“林業(yè)警察”提出了要求。
布告(紙質(zhì)、32厘米×28厘米)油印,名稱為“鹽山縣知事丁(春膏)為布告事”,具體內(nèi)容如下:“本知事提倡種樹,所以為民興利。嗣后敢有不肖之徒私擅盜伐他人一株半棵或?qū)淠緞兤ふ?無論何人看見具準告發(fā),一經(jīng)核實,本知事并給重賞。該犯人除由各該區(qū)官,先令背負罪狀,派警督團押至犯事村莊地點鳴鑼示眾三天,在呈送本公署依法從重懲辦外,其有縱容子弟砍伐樹木或剝皮者,當罪及父兄,決不寬假至城鄉(xiāng)。警備團丁、村首鄉(xiāng)地,自此布告之日起,一律兼任農(nóng)林警察職務(wù),不準稍有疏懈,倘敢輕視林政,不予認真保護,遇有盜失毀損亦不切實追查者,并許失主呈明本知事,嚴究不貸,其各凜之。毋違切切,特布。中華民國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布告,實貼。”
收藏布告的劉立鑫說,這份布告既是當時政府對植樹護林重視的見證,也告訴人們植樹護樹是由來已久的好傳統(tǒng)。
(來源:中國綠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