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所稱的重點工業污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藥、造紙、紡織、食品加工制造等行業的工業污染。
條例規定,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設任何生產設施。禁止在城鎮規劃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濕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人文遺跡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
違反規定的在建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貌;已投入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停止建設,恢復原貌或者未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排污企業承擔。
來源:新華網山西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