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全國污染源普查10年一次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公布實施;調查數據不作為處罰依據
本報訊 (記 者 楊華云)中國開始的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獲得立法支持,今后中國污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日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污染源普查作為管理的基礎性工作,通過普查旨在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目標。
普查對象為有污染源者
條例明確,全國污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1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污染源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污染源普查對象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推諉、拒絕和阻撓調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
條例要求,普查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和檢查的職權,有權查閱普查對象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并有權要求普查對象改正其填報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實、不完整的內容。
調查數據不作為處罰依據
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普查人員執行污染源調查任務,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普查員工作證;未出示普查員工作證的,普查對象可以拒絕接受調查。
為保證普查對象提供真實資料,條例明確規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為考核普查對象是否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計劃的依據,不得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和征收排污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