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青報網訊 9月22日,青島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發布《關于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在青島市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困境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
據悉,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為在出生、發育和成長過程中遇到特殊困難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顧的未滿18周歲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時具有重殘、重病、服刑、被強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監護權等任一情形的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經診斷身體重殘、患有大病或罕見病需長期治療的貧困家庭的兒童。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殘疾或服刑等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其基本生活費按照《通知》執行。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由區市民政部門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到監護人。困境兒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費等相應福利保障待遇。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學校繼續就讀的成年困境兒童,發放不低于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待遇。
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可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