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修改稿是根據立法調研、立法聽證、專家論證等綜合情況作出的進一步修改完善,增加了表彰獎勵養老先進典型、落實居家養老、防止針對老年人的金融欺詐等條款。
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社會組織,通過對敬老、養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媳婦、好家庭等先進典型給予表彰獎勵,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為解決老年人隨子女異地遷徙中存在的問題,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條件。
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建立老年人護理保險制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業務。
在增強社區養老方面,修改稿第三十八條規定,社區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本社區內的老年人建立信息檔案和日常巡防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別是困難家庭和單獨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狀況。
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公安部門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電信、網絡等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受理老年人的報警、控告、檢舉,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據悉,本辦法修改稿經審議通過后,將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