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14時許,被告人左某在平樂縣源頭鎮金華村委朝陽村家中看電視時,本村的幼女左永某(6歲)、左某某(4歲)到其家中玩耍。被告人左某遂將左永某抱到二樓其房間床上,左某某也跟隨上到左某的房間內。被告人左某將左永某以及左某某褲子脫掉后,進行奸淫。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左某在其父親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平樂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左某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左某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二人,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左某作案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左某在其父親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左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評析】
這是一起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性侵犯罪,同時被告人也屬未成年人犯罪。農村留守兒童屬于弱勢人群中的底層,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嚴重。對于此類犯罪,人民法院一向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充分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農村留守兒童遭受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四個特點:一、犯罪主體多是文化偏低、年齡偏大的農村“空巢”老人。二、侵害對象均為農村留守女童。三、犯罪手段多為非暴力性,以哄、騙為主。四、作案范圍多為相識的鄰里、熟人。
其實還有一個特點,留守兒童缺乏必要的監管,是其容易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留守的老人照顧不周全,在這樣的情況下,孩子自己外出很容易受到欺騙。”當前,大量農村人口外出打工,誕生了很多只有老人和幼童的“空巢”。留守老人受體力、文化程度等因素所限,照顧孩子的能力相當薄弱。而目前的村組織,也還難以承擔起照顧每一位留守兒童的責任。老年人也好,中青年也好,只要是正常男人,就會有“獸欲”。法律和道德對男人有一定約束力,但是總的來說,男人的下半身是無法完全控制的。這樣一來,解決農村留守兒童遭性侵問題必須從其他方面下更大力氣。
第一,政府介入,對留守兒童的監護人進行審核,如果監護人無監護能力的強制要求更換監護人。農村很多老人身體不太好,聽力視力差,精力不濟,看管孩子難免有疏忽的時候。
第二,為農村留守兒童建設完善的教育、娛樂機構。好的學校,好的活動中心,有相關的專業人士管理,這樣孩子不僅僅能受到好的教育,也能受到好的保護。
第三,除了學校承擔教育責任之外,基層計生部門也應發揮作用。現在很多地方計生干部的工作重心,應該由抓超生轉換到保護女性上來。對留守女童的性教育、對農村婦女的性安全教育,需要計生部門承擔起這個責任。畢竟,政府部門掌握的資源多,影響力大。
最重要的一點,嚴懲性侵兒童的犯罪分子。國家應該修改法律,將性侵兒童罪的處罰加重,性質嚴重的可以判無期,甚至死刑。重判是有道理的,孩子不懂事,身心都無法承受性侵帶來的巨大傷害。而且一旦被性侵害,孩子的一生可能都會活在這個陰影之下。這等于毀了孩子的一輩子。
我國傳統的兒童養育觀念到了亟需改變的時候。家里要做的是,一定要謹慎看護孩子,不要對熟人和老人太迷信。很多時候,都是這些熟人和老人給我們造成了最大的傷害。國家和社會還應承擔起更多養育兒童的責任。
(作者單位:廣西平樂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