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個貧困縣、7366個貧困村、310萬貧困人口,逾八成設區的市有扶貧任務……目前距離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只有不足4年的時間,然而,河北省的扶貧任務依然艱巨,農村扶貧開發已進入攻堅拔寨、滾石上山的關鍵時期。以法治方式規范扶貧開發活動、創新工作機制,成為河北扶貧工作的一大特色。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該條例共八章49條,對扶貧對象、扶貧措施、扶貧項目、扶貧資金、監督和考核、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填補了河北扶貧開發地方立法的空白。
“這部條例立足河北省情、反映河北特色,突出脫貧攻堅,體現了政府、社會、市場協同推進、共治共贏的‘大扶貧’格局,有利于全方位多層次提高脫貧攻堅的精準度和有效性,與時俱進,亮點鮮明。”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金霞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提供法治保障
2015年,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吹響了脫貧攻堅邁向“全面小康”的號角,明確了扶貧開發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并提出完善扶貧開發法律法規,抓緊制定扶貧開發條例。
實際上,早在2012年,就有河北省人大代表提出建議,要爭取更扎實、更突出的扶貧成就,必須拓展扶貧領域、創新工作機制、整合扶貧資源,急需采取的重大舉措就是盡快啟動扶貧法的立法進程。今年的河北省人大會議期間,邢臺市代表團共11名代表再次提出關于制定河北省扶貧條例的議案。
此后,制定《河北省扶貧開發條例》被列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2013-2017年)》。今年2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對五年立法規劃進行調整,該條例由二類立法項目上升為一類立法項目,定于今年提請審議。
今年5月,條例草案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進行初審。為保證立法質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工委認真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就重點問題反復溝通協調,并專門赴京召開專家論證會,《河北省扶貧開發條例》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這部條例填補了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立法空白,標志著河北農村扶貧開發走上法治化軌道,具有里程碑意義。”陳金霞表示,條例勢必為規范河北農村扶貧開發活動,加大農村扶貧開發力度,適應精準扶貧需要,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實現河北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目標任務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明確各方職責
就國家戰略和政策而言,農村扶貧開發是一項大工程,應當運用好政策組合拳調動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開展農村扶貧,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關于貧困人口脫貧、區域設施改善、扶貧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理論宣傳合作、制度組織保障的規定。
為此,條例第三章“扶貧措施”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鼓勵金融機構、保險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教育衛生醫療等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在農村扶貧開發中給予支持,構建利益聯結機制和農村扶貧開發市場化模式,體現了政府、社會、市場協同推進、共治共贏的“大扶貧”格局。
作為河北省首部農村扶貧開發法規,條例立足當前,與時俱進,充分吸收國家最新的政策規定,跟進了國家最新政策。今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賦予貧困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自主權,有助于落實扶貧措施,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解決“撒胡椒面”的現象,增強扶貧成效。
為此,條例明確規定貧困縣應當根據扶貧開發規劃,制定方案,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審計和監督檢查應當以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為依據,禁止任何單位干擾和限定資金在貧困縣的具體用途,對項目和資金管理本著確保資金整合使用合理、合法、可行進行規定,加快扶貧對象脫貧步伐。
保障資金投入
資金是項目安排和幫扶措施精準的前提,也是當前貧困地區實現穩定脫貧面臨的最大瓶頸,條例專門明確了資金投入保障機制。針對繁重的脫貧攻堅任務與資金投入不足的矛盾,條例明確了“增量減負”的資金保障機制。
條例明確,擴大扶貧資金規模,規定財政資金向貧困地區傾斜,政府扶貧開發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在脫貧攻堅期內實施占補平衡、增減掛鉤等土地政策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脫貧攻堅;構建起“政府+銀行+企業+貧困戶+保險”貸款模式。減輕扶貧對象負擔,規定國家、省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配套資金;保證農村低保標準不低于扶貧標準,新增支出除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以省級財政解決為主;對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
同時,為了支持貧困山區教育事業發展,穩定師資力量,條例尤其規定對國家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在其他貧困山區鄉村任教的義務教育教師給予生活補助,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避免脫貧造假
精準扶貧是脫貧攻堅的基本方略,脫貧攻堅的關鍵在于找準著力點、構建完善的體制機制,因地制宜、分類施策,避免大水漫灌、走馬觀花。
“條例全文貫穿精準要義。”陳金霞介紹,條例按照扶貧對象、扶貧措施、扶貧項目、扶貧資金設置章節,并對各個章節進行系統規范,將每個條款落細、落準、落實,其中第二章扶貧對象突出解決“扶持誰、如何退”的問題;第三章扶貧措施突出解決“誰來扶、怎么扶”的問題;第四章扶貧項目瞄準扶貧關鍵點規范項目安排和項目管理;第五章扶貧資金完善資金保障,規范資金使用,全方位多層次提高脫貧攻堅的精準度和有效性。
當前,脫貧攻堅時間緊迫,任務艱巨,為避免“假脫貧”“被脫貧”“數字脫貧”以及庸政懶政怠政現象的發生,條例強化了監督考核和法律責任。條例明確了人大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考核評價制度以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項目申報造假、騙取優惠政策或者農村扶貧資金物資、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管護的法律責任,增強剛性和約束力,保證農村扶貧不越軌、不作假、有作為、有成效。(記者 周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