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拒絕“臨時工”,絕對是依法行政的法治“好聲音”
近年來,“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捅出的漏子,可謂不勝枚舉,不僅使“臨時工”名譽掃地,也嚴重消減著行政執法的公信力。據媒體報道,北京現有臨時執法者20多萬,是正式人員的3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城管隊伍中臨時工是正式人員的8倍。這類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有的甚至連行政法律常識都不懂,加上沒有財政供養,相關用人單位往往“以罰代養”,導致執法過程簡單粗暴現象時有發生。
更為糟糕的是,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本屬于違法。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行為只能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對此,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更是明確提出:“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可是,基于種種原因,清理執法隊伍中的臨時工只是雷聲大雨點小,效果寥寥。
毫無疑問,利用立法手段對行政執法中的臨時工問題進行禁止,在全國還是第一次。這無疑是個法治好聲音。
首先,此舉讓行政執法回歸依法行政的本質要求。行政執法既要有合法的主體執法資格,更要有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這是應然的狀態。若行政執法人員本身就是“冒牌貨”“臨時工”,名不正言不順,如此知法犯法何以執法,何以服眾?何以樹立政府公信力?因此,拒絕“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是保證行政執法能夠“依法”的前提和基礎。
其次,有利于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柏拉圖說:“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剝奪了,并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可見,禁止在行政執法中使用“臨時工”,能夠保證法律的“價值”不被“剝奪”,預防“荒謬”事情的發生,能夠有效促進行政執法部門隊伍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提升行政執法素質。特別是能夠杜絕那種一旦行政執法中發生執法沖突,就讓“臨時工”做“替罪羊”、“擋箭牌”的荒唐事件發生。有效阻卻一些人敷衍塞責的借口,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提升。
其三,有利于杜絕用人不正之風。“臨時工”大量存在與行政執法部門,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因素是,就是有些領導可以輕松地把親朋好友的子女安排進來,反正對這種人沒有編制限制,招聘標準隨意甚至沒有,不需要財政撥款,幾乎處于沒人管的狀態。行政執法拒絕“臨時工”就能夠減少這些用人不正之風的生存土壤。
總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不可或缺。推行依法執政,最基本的底線就是嚴防無執法權的人行政執法。當然,行政執法拒絕“臨時工”不能只是“一個地方在戰斗”,應當全國一盤棋全面鋪開,讓行政執法中的臨時工,在法治中國建設的滾滾車輪中,退出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