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之下調戲并毆打女性,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是令人發指的罪惡行徑。無動于衷的乘客,其冷漠只能從道德層面給予強烈譴責,無法追究他們見危不救的責任。可是,司機無視暴力的冷漠不僅要強烈譴責,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定,旅客購買車票乘車,就表示旅客與承運人之間成立了客運合同,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遇險的旅客,因此司機無視乘客遭遇猥褻、拖拽下車,明顯沒有盡到救助義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運營當中的大巴車屬于公共場所,司機及售票員是該公共場所法定的管理人,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大巴車司機無視暴力就是沒有對乘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乘客人身安全受到傷害,讓乘客遭受嚴重的精神損害,報道稱受害人至今尚未走出被傷害的陰影。
當道德萎靡不振之時,必須讓法律的猛藥來救濟,不僅要強烈譴責漠然的乘客,也要根據事實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最關鍵的是,要依法追究冷漠司機的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向法院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及財產損害賠償,必須讓無視暴力的司機付出道德與法律的雙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