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種意義上,婦女和兒童,不僅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也代表著社會和民族的未來,有權益豐滿和聰慧的母親,才能構成健康良善的家庭啟蒙教育,而這種啟蒙教育的受益者,當然包括社會和未來。因此,在許多發達國家,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期間,會享有諸多優渥的社會福利。相關國際公約亦有說明,婦女享有在勞動保護、勞動衛生方面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的權利。從此出發,山西的做法稱得上是一種與國際接軌。
然而,這種接軌似乎有點“冒進”了,網絡輿論雖對其不乏叫好聲,但種種擔憂卻嵌入其間。一者,在如此“豐滿”的女工權益保障下,用人單位是否會選擇性排斥女性,失去了就業的基礎支撐,種種權益都將落空;二者,譬如包括女農民工亦在權利規范范圍之內,其工資是否能及時兌現尚風雨飄搖,又遑論衛生福利?三者,有關勞動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往往是權益畫餅,被凸出出來的女工權益如何單兵突進?
現實確實很骨感,譬如2012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但揆諸現實,法定津貼就縮水成了一碗“綠豆湯”。從種種經驗來看,山西省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極有可能讓人看了喜上眉梢,但訴求權利時又不得不愁眉苦臉。歸根結底,是勞動權益保障的大環境尚未成熟和延展開來。
但是,環境不成熟并不意味著法制觀念不可以先行。一方面,在諸多領域,正因為種種表現良莠不齊,魚龍混雜,才有了立法予以調整和規范的必要;相反,一個被市場力量調整得守序、契約的領域,法規就沒有了多大介入的必要。另一方面,調整規范一些既有秩序,未必能夠一蹴而就,但卻需要從法制層面觀念先行。相關立法未必能立竿見影,但不立法肯定會原地打轉。
就像其他勞動權益保障的相關法規一樣,確實未必都條條落實到位,但對勞動者權益意識覺醒、有關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認識,最起碼起到了明顯的推動作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立法亦然,雖未必能讓女職工切實“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但最起碼女職工在“五期”中的應然權益,被凸顯了出來,然后才可以逐漸深入人心。正所謂破繭才能成蝶。從這個意義出發,之于破繭不應該潑冷水。
勞動權益保障應該允許先立觀念。之于山西的地方立法,真正需要討論的,是如何依法打造出一個勞動者權益受到尊重的成熟環境,是女工權益保護如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從而讓“畫餅”變“烙餅”。一個有序的權益享有環境,總需要立法層面先行啟動并普及社會共識,這或許是山西立法的最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