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醫療,通行的說法是:不是完全出于對病人利益的需要,而是為了避免醫療風險責任所采取的特殊醫療行為。只要醫療風險存在,醫生在醫療的過程中,采取趨利避害的選擇就不可避免。醫學雖然是一門科學,但是之于臨床也是建立在經驗判斷的基礎上,技術標準相對模糊,水平也有高有低,而對應的責任界線也難以清晰。因此,醫療風險與生俱來。
防御性醫療在外國也存在,歐美發達國家也不能避免,早在2005年6月,美國醫學學會雜志一篇論文中提到,在完成調查的824名(65%)內科醫生中, 93%的醫生曾有過防御性醫療行為,諸如分類化驗檢測、遵循診斷步驟、讓患者接受會診等防御性的醫療行為也非常普遍,達到92%。
防御性醫療也有積極的一面,表現出對生命的敬畏與尊重,倒逼醫生的醫療更細致、更謹慎。當然,因醫療風險客觀存在,醫患糾紛實行舉證倒置,被視為醫生實施“防御性醫療”重要原因。這一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因為醫學技術壁壘,患者無法舉證維權。醫生為了免責,會把防御性醫療作為次優選擇。
醫患的信任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市場競爭機制向醫療服務的融入,醫患間的信任關系被消費關系、供求關系、法律關系等“物”的關系所淡化,醫患關系的誠信基礎受到了沖擊,特別是看病難、看病貴的語境下,醫療一切為錢的錯覺,加劇了醫患間的隔閡及猜疑。
消極防御性醫療是客觀醫療風險傳導所致,如何平抑醫療風險才是對癥之藥。首先,應形成醫療風險的社會共識,醫生醫療的初衷不會害人,患者應對醫療與醫生多幾分理解與包容。其次,改革醫療體制,讓醫療回歸公益性,讓醫生的收入正當透明,修復醫患信任的心態;第三,完善醫療糾紛相關法律,配套建立醫療行為豁免、限額賠償等制度,確立醫患均衡對等的法律責任;第四,建立醫療保險制度,消除賠償的后顧之憂;第五,完善醫療機構管理,建立標準化流程,防止小病大治、過度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