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笑http://www.workercn.cn2011/11/1 15:11來源: 陜西工人報
10月12日的《重慶晨報》報道,重慶市總工會擬定的《重慶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見。《條例(草案)》規定,企業利潤上漲,職工的工資也要隨之增加。雙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前,員工一方應當首先成立工會。《條例(草案)》同時規定,資方如拒絕工資協商,最高可罰款1萬元。
新聞一出即引發討論熱潮,有高聲叫好的,有謹慎樂觀的,也有人持懷疑態度:“為工資集體協商設立強制性的硬性標準,是否違背了”協商‘的初衷?“
誠然,工資集體協商的目的是談判與協商,勞資雙方在協商談判過程中,應在平等交流的前提下。重慶市總工會為工資集體協商設立強制性標準,似乎有“強行干預”的嫌疑。然而我們要看清楚,此“強制”并非強迫資方加工資,而是用明確規定推動雙方走上談判桌,用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
自工資集體協商實行以來,國有企業工會相對獨立性不足、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力量薄弱,企業強勢,員工弱勢,勞資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常常處于一種不平衡的狀態,職工一方代表很難真正、獨立地代表職工一方的利益,更不要說形成與企業一方代表對稱的地位。
以什么標準協商工資?不履行義務如何處理?以往在工資集體協商的推動過程中,對企業不實行工資集體協商或者不充分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行為,一直缺乏懲罰性措施,導致有些企業“走形式”或者施展“拖字訣”,使這項初衷是勞資雙方平等協商的的活動,變成了強勢一方的“一言堂”。
更何況,草案擬定的并不是單純約束企業的規定。草案里說:“勞資雙方都可以提出要約……一方拒絕或者拖延答復另一方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資料的;無正當理由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對方合理意見和主張的……都將承擔相應的責任。”說是“強制”,其實草案的規定,更像是為勞資雙方建立一個可供具體執行的“指導性意見”。
因此,為工資集體協商提出指導性意見,規定雙方答復對方協商要約的時間并建立懲罰機制,設置一個相對明晰的執行標準,是工會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一個有益思路。 (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