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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劉誠教授認為,目前,我國部分基層工會代表權未充分有效實施,無能力或無動力為工人維權。因此,推進集體談判首先要完善工會代表權,即通過基層工會直接選舉等手段激活基層工會。否則,集體協商易流于形式。
他建議《工會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規定: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應通過全體工會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可以先推薦產生候選人再進行選舉,或把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全體委員都作為主席候選人進行選舉等。
同時,他認為,我國工會應積極探索勞務派遣關系中的集體談判途徑。《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但目前,勞務派遣違法急劇擴張,有些企業勞務派遣工數量已超過職工總數的7成。人數眾多的勞務派遣工被派到不同用工單位,勞動差別大,彼此之間難以有效聯系,很難有效開展集體談判。而在用工單位內部,一些企業以用工差異化為由拒將勞務派遣工納入集體合同保護范圍,使勞務派遣工陷入“爹(用人單位)不管,娘(勞務派遣公司)也不管”的尷尬境地,合法權益難得到保護。
為此,劉誠建議,積極探索以用工單位(而不是勞動關系)為依據開展集體協商的模式,逐步改變企業對合同制員工和勞務派遣工“一企兩制”的現狀,促進同工同酬的實現。
在實踐中,有些單位工會主席往往身兼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開展集體協商時,其立場更多代表資方,而非勞動者。要解決這一問題,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翟玉娟認為,要允許職工代表介入集體協商。
據悉,深圳已試圖展開深入探索。《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征求意見稿)有相關規定,如第15條規定“勞動者一方的首席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其他協商代表候選人采取勞動者個人自薦或本單位十名以上勞動者聯名推薦的方式產生。協商代表候選人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推選,按照得票多少當選為協商代表。”
翟玉娟評價道:“該規定有很多積極意義,上述由工會主席和選舉出來的協商代表共同參與集體協商的模式適合中國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