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被老板欠薪該怎么辦?可以到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依法尋求欠薪保障基金的援助,但相關細節須查好。10月1日開始,《〈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正式實施,欠薪隱匿或逃逸的認定范圍、欠薪墊付申請的受理權限等規定將被進一步細化。
以往,為了規避刑罰,一些企業負責人只通過代理人出面接受調查,但不達成支付欠薪協議,即使人力資源部門再次通知,他們也仍未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配合調查。《實施細則》的出臺有望改變這一狀況。
《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發生欠薪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在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電話、書面或者公告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或委托的代理人接受調查后3日內無法就支付欠薪達成協議的,經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再次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未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者,可被視為欠薪隱匿或逃逸。相關員工可依法申請欠薪墊付,而用人單位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該細則細化了《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所保障的對象的范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用人單位在本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在上述條例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范疇。欠薪墊付申請受理的管轄權限亦有細化,依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而定。若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之間發生管轄爭議,應在2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市人力資源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管轄部門。
在群體性欠薪案件處理方面,《實施細則》還明確了集體欠薪的墊付申請程序。同一用人單位5名以上員工同時提出欠薪墊付申請的,應當推選員工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員工代表負責收集、提交相關申請資料,配合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并負責簽收相關法律文書。
據了解,欠薪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較發達的國家地區的通行做法。早在1985年,香港就頒布了《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以解決因企業破產無力償還勞動者工資的問題。以此為藍本,《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從1997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該條例規定,當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且具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隱匿或逃逸兩種情形之一時,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依法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員工墊付一定數額工資,然后代員工繼續追償已墊付的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