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江蘇泰州1.6億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終審宣判,江蘇省高級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排污企業需支付1.6億余元賠償”的判決。這是環境公益訴訟迄今為止獲得的最高民事賠償。
澎湃新聞從江蘇省高院獲悉,終審判決同時指出,6家涉事企業如果在此1年內進行有效的技術改造,明顯降低環境風險,那么這部分改造費用,有望在延期支付的“賠償款的40%”的額度內進行抵扣。
相比于一審判決,江蘇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更加“人性化”,既懲罰了涉事企業,又考慮了企業的生存實際和環境污染的源頭預防。該判例或將對今后此類案件有示范價值。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是江蘇省高院于今年12月4日組建環境資源審判庭后,正式受理的第一起相關環境訴訟案件。江蘇省高院院長許前飛親自擔任審判長,省高院環境資源庭庭長劉建功和法官陳迎擔任審判員。
企業技術改造費用,有望抵扣賠償款
這樁雜糅著法律適用、公眾期待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二審經歷了兩次公開庭審,分別為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12月16日。
此前,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起訴6家化工企業傾倒廢鹽酸、硫酸等危險廢物,泰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江蘇常隆農化公司等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今年9月,多家被告企業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但所確定的判決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當,應予糾正。
江蘇省高院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江蘇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關于賠償數額部分,即1.6億余元,包括常隆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8270萬余元、錦匯公司4101萬余元等。
江蘇省高院要求,6家涉事企業應在30日內向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支付;逾期不履行的,應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上述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支付。
不過,對于“賠償款的40%”,終審判決留了個“口子”: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如果6家涉事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1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那么,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向泰州市中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這需要涉事企業提供3個材料: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
恢復性司法和預防性司法相結合
“環境審判的落腳點就在保護環境。”江蘇法院系統人士對澎湃新聞說,“如果我們判決了,還是有那么多廢鹽酸、硫酸無序流轉,對環境還存在高風險,顯然不行,我們就要想辦法讓企業自我消化,消除這種潛在的風險。可以用經濟激勵的手段,鼓勵、引導他們往這方面努力。”
澎湃新聞了解到,江蘇省高院二審期間,合議庭就對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環境污染治理狀況、副產酸處置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對常隆公司副產酸加工回收利用設備改造情況進行了實地勘察。2014年12月4日江蘇省高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當天休庭后,省高院院長、本案審判長許前飛也對涉事公司和律師說,司法不單要考慮打擊污染行為,還要考慮環境修復。
至于“技術改造費用抵扣賠償款”,該人士分析說,“條件相當嚴格,前提是企業要技術改造,改造了還要有效果,此外,一年內沒有環境違法行為,才能申請抵扣。”
多名學者和律師認為,用技改投入的費用來“抵扣”一小部分賠償款,這一方式是這份判決的一大亮點。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易波對澎湃新聞說,和一審判決相比,“這更加人性化,不能把企業一罰致死。通過企業自我改造、升級環保工藝和設備,再適當抵扣,給企業一個生存機會,同時也減少、避免了污染,體現了判決不僅要追求法律的公正,也要追求社會效果。”
“我感覺這份判決是比較公正的,將企業技術改造的費用予以適當抵扣,體現了既要懲罰污染企業,又要鼓勵、引導企業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污染。”江蘇江豪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曉軍也對這份判決比較認可,他是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委托代理人。
“這份判決體現了恢復性司法和預防性司法的結合。”上述江蘇法院系統人士對澎湃新聞分析說,“環境遭受污染,就需要修復,這是恢復性司法;最好的狀態是不污染,因為,一旦污染了,還得花錢修復,這就滯后了,而從源頭上堵住,這就是預防性司法。”
此外,這份判決還明確了企業的責任,化工企業對鹽酸、硫酸等危險物質的流向、處置,不僅有道義責任,也有防范責任、法律責任。江蘇省高院相關人士對澎湃新聞說,“這對企業是個警醒,它們不能想方設法鉆空子,來規避法律責任,而是要有防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