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在線-天府早報】
“一旦病情不治,我堅決要求安樂死……我不愿浪費國家和醫生們的財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煩人。”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選走了,而他生前在遺囑中的這一特殊“要求”,他對生命的那份坦然和無畏,至今令無數人動容。
“安樂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趙功民委員在政協大會上的建議似乎有些“超前”,“我國應該開展安樂死合法化試點。”
觀點:正反雙方“涇渭分明”
趙功民委員介紹,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安樂死在世界范圍引起較大反響。正反雙方觀點涇渭分明。反對者認為,安樂死實際上是一種在他人幫助下的自殺行為,自殺是對人性的貶低,人類無論何時都應為生命延續保持奮斗的決心和意志。在傳統觀念里,在病人咽氣之前人為結束他的生命,是大逆不道的行為。
主張者則針鋒相對,認為人有生的權利,同樣也有在特定狀況下以某種方式決定終止生命的權利。特別是那些身患絕癥、死亡指日可待、身心處于極度痛苦狀態中的人,有權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脫病痛對身心的折磨。
調查:八成老人贊成安樂死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在生死觀念上也發生了變化。趙功民委員說,我國在北京、上海、河北、廣東等地調查,上海200名老人中贊成安樂死的達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認為安樂死符合人道主義,有80%以上的人認為目前國內可實施安樂死。
隨著觀念改變,各國對安樂死問題逐漸有所“寬容”。“我國也有安樂死個例報道,如上海華東醫院一位主任醫師患胃癌晚期,自愿選擇并實施了安樂死。”趙功民說。
我國法律界有人認為安樂死并不構成犯罪:當時制定刑法、婚姻法時并沒有考慮到安樂死的情況;生命健康權不能放棄的說法有些“絕對化”;安樂死對社會不具危害性,相反有益于病人和社會。
建議:可在某個省市試點
世界上真正為安樂死立法的是荷蘭。趙功民委員介紹說,1993年荷蘭議會通過了默認安樂死的法案,現在每年大約有2.5萬人選擇了安樂死。
“目前我國對安樂死進行全國性立法,條件還不成熟。”趙功民委員說,建議國家可在某個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關規范性規定和條例,加強個例研究,作為試點,積累經驗。“我相信,人民大眾對權利和義務在觀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受到了沖擊,在生與死問題上有著唯物主義嶄新的認識,這些都為安樂死的立法打下了堅實的人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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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樂死?1985年版《美國百科全書》中寫道:“安樂死是一種為了使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從痛苦中解脫出來的終止生命的方式。”在臨床實踐中,往往是這樣理解:施行安樂死的對象是“患不治之癥的病人”且“處于垂危瀕死狀態”。為了解脫病人在精神上和軀體上的極端痛苦,“在病人的遺囑或口頭表達以及家屬的要求下”,用人為方式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從而終止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