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
接種證,并做好記錄。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同時條例規定,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文章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