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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捐器官為何難如愿
2006-05-30
一個死刑犯的遺憾

  “兒子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十分后悔,多次提出捐獻自己的身體器官或是遺體來贖罪。”徐智華的父親對記者說。徐智華,今年35歲,十天前,他因犯故意殺人罪在江西省九江市伏法。“兒子讓律師把他的想法記下來,向法院提出了捐獻器官申請。可沒有被允許。律師說一般人捐獻器官問題不大,可我兒子是個死刑犯,法律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徐智華父親的語氣中帶著一絲遺憾。

  2004年9月29日凌晨,因家庭糾紛而對岳母及其家人懷恨在心的徐智華攜鐵錘潛入岳母家中,將岳母殺害。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徐智華死刑,徐智華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徐智華的辯護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徐智華對自己一時沖動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在等待二審判決的日子里,徐智華多次對律師表示,他已經作好了法院維持原判的思想準備,只是希望死后能將遺體捐出,以彌補自己的罪行。他對律師說:“我不要任何經費,如果判極刑,爭取賣一個腎臟,其他器官無償捐獻。如果不同意賣,就無償將所有器官捐獻。”

  徐智華的父親對記者說:“兒子有這種捐贈器官和遺體的愿望,也是修善積德,因為醫院里還有很多人正等著腎臟和角膜等器官移植,兒子身后把這些器官捐出來,也算是對曾給社會造成危害的一點補償。兒子是在經過反復思考后,才作出這個決定的。但沒想到,這個向善的最后一點請求,也成為一種遺憾。”

  死刑犯到底能不能捐獻器官?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支持死刑犯捐器官

  九江市紅十字會秘書長金衍榮表示,作為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從人道主義出發,我們支持死刑犯捐獻器官和遺體的行為。根據九江市政府2003年12月15日頒布實施的《九江市志愿捐獻遺體試行辦法》規定,甚至還可以將其名字雕刻在紀念碑上。死刑犯提出捐贈遺體,如果能夠實現的話,應該尊重死刑犯的遺愿。他的器官甚至身體一定要得到合理使用。死刑犯在生前對其遺體的處分作出了選擇,而且得到了家屬同意,那么他的遺愿在實現過程中就要得到保障。

  無章可循難題多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死刑犯愿意捐獻器官甚至遺體,無論從醫學研究角度還是從治病救人的角度來看,都是積極的。從道義上講,法院也希望滿足死刑犯懺悔向善的愿望,但按現行法律規定,法院無權處分死刑犯的遺體,也沒有義務處理遺體的善后事宜。目前,國家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性規定,所以也就無章可循。他坦言,因為沒有職責要求,所以法院可以選擇不做。

  這位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道出了法院的擔心。死刑犯器官捐獻將會涉及一系列棘手的問題。比如,在手術中死刑犯的安全如何保障?假如出現犯人逃離、自殺、自殘、傷人或意外死亡事件,責任該由誰承擔?

  犯人有遺體處分權

  中國刑法研究會理事劉德法教授認為,法院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但作為有行為能力的犯人有權處置自己的器官。當他的生命和政治權利被剝奪后,他應當受到的懲罰已經全部領受,他的其他民事權利,包括遺體的處分權,與自然人毫無區別,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讓死刑犯脫離監管場所去實施手術確實存在比較大的危險,比如上面提到的自殺、自殘等,但如果安全措施完全到位,死刑犯捐獻器官的行為還是值得鼓勵的,也是對社會有利的。

  劉德法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是否等于死刑犯還活著

  采訪中,記者還聽到一種觀點,即認為讓死刑犯身上部分器官通過捐獻在別人身上繼續“存活”,得以部分保留死刑犯肉體,將會導致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完整性,難以平民憤,已經背離了保留死刑的目的。而且,當科技發展到人的所有器官都有移植價值,特別是人腦也可以移植時,如果一個死刑犯欲捐獻全部肉體救他人,又該如何界定這個死刑犯是死了還是活著呢?

  對此,江西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星漢認為,死刑犯某個或某幾個器官在他人身上存活,并不等于死刑犯就“存活”了,因為經過器官的大整合,作為一個生物學意義上的人他確實還活著,但作為社會學意義上的人和一個道德主體,他早就不再存在了,所以死刑犯捐獻器官與保留死刑并不沖突。

新聞鏈接

  2005年3月28日晚,關押在濮陽市看守所的死刑犯王繼輝偶然看到河南省濮陽市一位18歲的高三學生張紅偉突患腎衰竭的報道,第二天即向看守所申請捐腎。不久,另一名在押死刑犯張玉海也向所里提出了捐腎的申請。

  4月13日,負責腎移植手術的濮陽市第一醫院的專家對王繼輝、張玉海分別進行了配型化驗。配型結果表明,王繼輝的血型和抗原、抗體與張紅偉的完全相同,基本具備腎臟移植的條件。該院決定為張紅偉實施腎移植手術。

  然而,由于國內尚無二審期間死刑犯捐腎的先例,盡管術前工作準備就緒,但沒有得到法院批準的死刑犯王繼輝無法出監實施手術,原定于4月26日進行的手術不得不一拖再拖。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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