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律與醫學雜志》 劉鑫
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我國的《艾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已于3月1日施行。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艾滋病患者權利、義務以及艾滋病防治的行政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我國防治艾滋病、保障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醫療機構而言,《條例》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明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醫療機構不得拒絕診治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
人體從感染HIV到艾滋病發作再到死亡,會經歷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其間除艾滋病之外,患者還可能生育、感染其他疾病或者受外傷,需要到醫療機構救治。有時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身患的其他疾病可能非常嚴重,甚至是致命性的。但是長期以來,某些醫療機構了解患者感染HIV后往往會以各種理由和借口拒絕診治,對于艾滋病患者的家屬也同樣對待。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時診治,就會耽誤病情,對其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且拒絕診治的同時也可能助長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隱瞞病史,給艾滋病的傳播留下隱患。《條例》第3條、第41條都明確了醫療機構不得歧視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對與艾滋病相關的患者的其他疾病進行治療。這就從行政立法上保障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條例》第55條還規定,若醫療機構未按照此條例規定履行職責而耽誤患者病情,造成患者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
某地1例HIV感染者,患了腸結核,疾病早期本可以手術治療?;颊咴诋數厍笾斡诙嗉裔t療機構,卻沒有一家醫院愿意為他提供治療,一拖再拖,直到病情危重,來到北京治療。該患者在艾滋病導致其全身衰竭、死亡前可能因腸結核引發兩種結果:一是因病情加重增加了診治的醫療費用;二是可能因艾滋病之外的其他疾病造成死亡。
無論是哪種結果,只要患者或其家屬能夠證明病人在就診過程中,醫院有推諉、拒絕治療的情形,即可向當地衛生行政機關舉報,衛生行政機關根據情節給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行政處罰。對于其遭受的經濟損失,患者或其家屬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有核查HIV檢測信息的義務
艾滋病的主要傳播途徑是經血傳播。近些年來,我國因臨床用血導致感染艾滋病的惡性事件仍然存在,尚未能切斷因輸血感染艾滋病的途徑?;颊咭蚺R床用血感染艾滋病的,由于患者使用血液是在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為血液的直接提供者,因此,患者感染艾滋病后將可能直接起訴醫療機構?!稐l例》第35條規定,醫療機構應該對臨床用血HIV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HIV檢測、核查或者HIV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但是醫療機構免責的前提是“無過錯”。如何認定醫療機構無過錯呢?首先,醫療機構提供給患者的血液,必須來源合法,一般為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或者采供血機構。其次,醫療機構在給患者使用血液之前,必須要對HIV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HIV檢測、核查或者HIV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使用。最后,醫療機構從血站進血到臨床用血,必須要將有關資料存檔,且這些資料要形成一個“證據鏈”。當臨床用血發生爭議時,醫療機構能夠提供這些資料證明其“沒有過錯”。
關于醫療機構是否履行查對義務的問題,目前還沒有引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充分重視,強調醫療機構查對HIV檢測結果等信息,不僅是要求醫護人員確實保障該行為的實施,還要求醫療機構將查對的情況予以記錄,一旦發生爭議,能夠充分舉證。
【案例】
2000年某患者因外傷性脾破裂急診到某醫療機構就診,醫院為其實施脾臟摘除術,同時患者因失血性休克,醫院給其輸入了400 ml全血。2003年患者出現艾滋病癥狀,后到醫療機構檢測確診感染HIV。該患者將為其輸血的某醫療機構告上法庭,要求該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訴訟過程中,法庭調查發現,患者在該醫療機構接受手術、輸血的病歷中,居然找不到輸血單,醫院給患者使用的血液來源難以查證,醫院也無法用其他證據來證明其給患者輸血的來源。法院在判決中推定醫療機構在給患者輸血的醫療行為存在缺陷,從而判令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機構應急用血需自采血以及采集人體組織、器官等應進行HIV檢測
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患者血型的特殊性或者是在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需要臨時應急用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15條規定,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獻血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稐l例》要求,對醫療機構應急用血需自采血,以及醫療機構采集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均應當進行HIV檢測;未經HIV檢測或者HIV檢測陽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這就強化了醫療機構在自采血和采集人體組織器官等可能存在感染艾滋病風險的環節上檢測HIV的義務,以確保臨床應急用血、組織器官移植的安全。
衛生部近日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也有相應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有能力檢測HIV而疏于檢測,將面臨行政處罰和巨額的民事賠償。
【案例】
患者張某因急性腎功能衰竭,到某醫療機構接受腎臟移植手術,術前張某的HIV抗體檢查為陰性。醫院在選擇腎臟供體的時候,疏于檢測,未能篩查出提供腎臟者患有艾滋病。張某接受該供體的腎臟后,醫院發現其HIV抗體檢測呈陽性。該醫院無法對患者腎臟移植后感染的艾滋病與此次腎臟移植手術無關提供證據,于是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賠償患者相關經濟損失。
四、為HIV攜帶者及艾滋病患者保密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患者就醫有知悉自己病情的權利;醫師在接診患者的過程中有告知患者病情的義務,同時也有保守患者隱私權的義務。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艾滋病患者在社會生活、工作中容易受到歧視等原因,因此,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往往將感染艾滋病視為自己的隱私,醫療機構應當為其保密。然而由于《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患者隱私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因此,艾滋病患病信息是否屬于患者隱私存在爭議,也有醫護人員對此不重視而將患者的信息泄露給媒體或其他無關人員。這次《條例》明確規定了醫師有告知患者本人患有艾滋病的義務,并且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公開患者的個人信息。
實際工作中還有一個問題,即患者感染艾滋病的信息能否告知患者家屬。按照《條例》第42條的規定,艾滋病的患病信息只能告訴患者本人,患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告知其監護人。顯然,對于完全行為能力的病人而言,醫療機構不應當將患者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告訴除患者之外的其他人。但是《條例》第38條第2項在規定艾滋病患者的義務時又強調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應當將其患病的信息告訴其性伴侶。因此,醫院在將患者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告訴患者的同時,應當告知該疾病傳播的途徑、危害,并將法律規定患者有必須將該信息告知其性伴侶的義務告訴患者。
文章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