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華夏時報社向高某賠禮道歉,賠償高某精神撫慰金2萬元等。
高某訴稱,作為艾滋病患者遺孤,在熱心人士幫助下,她離開了原來的生活環境,在一般人不知道其身份的地區讀書和生活。但《華夏時報》在事先未對她進行任何采訪和沒有征得她同意的情況下,于2005年12月2日刊登了她和父親、弟弟的照片。
高某還稱,《華夏時報》還在當日的相關文章中大量報道了她的一些隱私,如她的父母患艾滋病死亡,她被稱為艾滋孤兒;高家一貧如洗、連個破爛也找不到;叔叔及奶奶將她的錢取走;高某有嚴重的自閉癥,情緒不穩定,成績下滑得厲害而且非常不自信,覺得自己沒有用等等。
高某認為,華夏時報社的行為已侵害了她和父親的肖像權,還侵害了她的隱私權、名譽權。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華夏時報》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費10萬元。
華夏時報社承認原告所述《華夏時報》刊登的相關照片、文章情況屬實。但華夏時報社認為,刊登這篇文章的主觀愿望是好的,是為了引起社會對艾滋病的關注,沒有侵害原告人身權益的故意等。
法院查明,華夏時報社在刊登該文章及照片前,未對原告進行采訪,也未經原告同意。審理法官認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主張權利。本案中,被告的相關文章披露了原告為艾滋病患者遺孤的事實,披露了其更改姓名的情況,還披露了因患艾滋病的父母去世,給原告造成的生活中的一些令人難以啟齒的經歷。
審理法官說:以上事實,均為原告的隱私,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下,因對艾滋病患者的歧視尚未消除,被告披露的上述事實無疑不利于原告今后的生活,也違反了社會公德。因此,應當認定這篇文章及相關照片侵害了原告的隱私并進而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于法有據。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費,法院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確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法院對于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原告主張的數額明顯過高,法院對于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中國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艾滋病防治條例》,條例明確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有關信息。
來源: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