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采血不超過400毫升
昨日通過的法規對獻血量作出了明確規定,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采血工作人員應當就具體采血量征求獻血者的意見。血站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無償獻血者的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同時,禁止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禁止雇傭他人獻血。
公民無償獻血后,血站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獻血數量并發給《無償獻血證》。
獻血900毫升終身免費用血
首次審議時,《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曾規定,獻血量累計在10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本人報銷終身無限量臨床用血的血液成本費。
根據目前我省無償獻血少、血源比較緊張的現實情況以及我省財政能力,并參照外省絕大多數地方的做法,表決通過的辦法對此作出修改,規定:獻血量累計在9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本人報銷終身無限量臨床用血的費用,獻血量累計在600毫升以上不滿900毫升的,報銷獻血量三倍臨床用血的費用,獻血量累計在600毫升以下的,報銷獻血量二倍臨床用血的費用。除獻血者本人按照規定報銷用血費用外,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還可共計報銷獻血量等量臨床用血的費用。
到頒發無償獻血證的血站報銷
公民在本省無償獻血,獻血者和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任何地方用血時向醫療機構交納的用血費用,憑《無償獻血證》、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證明和用血發票等證明材料,到頒發《無償獻血證》的血站按照上述標準報銷。
辦法還規定,本規定實施以前,各地實行的報銷標準比本條規定標準更優惠的,對已經無償獻血的公民繼續有效。本辦法實施以后,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比本條規定更加優惠的標準。公民無償獻血的,有關單位可適當給予補貼。
(來源:長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