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協和醫科大學教授
一、艾滋病在中國傳播的流行病學解釋
艾滋病是一種傳染性疾病,它的傳播與其它傳染病一樣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傳染源、傳播途徑和易感人群。艾滋病的傳染源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其傳播途徑有三種:血液傳播、性傳播和母嬰傳播;所有人對艾滋病病毒均易感,即沒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個體從生物學角度來講都有被感染的可能。因此,當足夠數量的艾滋病病毒通過有效的途徑由感染者或病人的體內進入非HIV感染者的機體時,就產生了新的傳播。當傳染源、傳播途徑和易感人群三個環節同時存在,并且相互聯系起來,就有可能形成艾滋病的流行。
可見,HIV必須通過有效的傳播途徑才能感染人體。而這種有效的傳播途徑,又是與人們的行為緊密相關的。如共用注射器靜脈吸毒行為、無保護的性行為等等。我國艾滋病的傳播,如同世界上其他國家一樣,與此醫學事實是完全吻合的。截止2001年年底,我國累計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0,736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594例,死亡684例。在發現的HIV感染者中,近七成為靜脈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員;經無保護性行為傳播的占不到一成,但比例逐年增加。男女比例為3.4:1,女性構成比逐年上升;年齡分布20-39歲占八成左右;人群分布特點為:西部地區以吸毒人群為主,中部地區以既往有償獻血員為主,東南沿海地區或大城市一性病病人和暗娼為主;疫情涉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估計目前我國實際感染人數約100萬人。
通過總結全球HIV流行的教訓得出的關于HIV傳播的一般規律是:HIV由高危人群傳入,先在高危人群內傳播,然后逐漸擴散到一般人群;如果不能在流行的早期采取有效措施,HIV傳入一般人群的速度會很快;如果在流行的早期采取措施,可以避免HIV傳入一般人群或大大延緩傳入一般人群的速度。這種規律,是不以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經濟發展程度、種族、宗教信仰、歷史文化差異而有所區別。我國HIV的傳播也是符合這一規律的。
盡管艾滋病是一種目前既無有效疫苗又無法治愈的疾病,但它是一種可以預防的疾病。因此,包括我國在內的全球所有國家,在控制HIV傳播方面的措施是本著預防為主的思想大力開展工作。即通過一系列的干預手段,改變人們的危險行為,從而控制HIV的蔓延趨勢。世界上一些成功的防治經驗也表明: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安全套推廣、藥物替代維持療法、加強血液管理等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是可以控制HIV在人群中傳播的。
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也存在著造成HIV傳播的各種危險因素,因此HIV在我國的傳播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會繼續下去。但是,從世界各國的成功防治經驗以及快速發展的醫學科技成果我們也看到,艾滋病的問題是一個可以解決的問題,并且最終會得到解決!
二、艾滋病防治中的隔離、區別對待和強制性檢測狀況與看法
醫學史上不乏運用隔離方法成功地控制傳染病的實例。特別是對那些通過空氣、食物傳播的烈性傳染病。從流行病學角度來講,隔離是一種預防或限制被病原微生物感染的個體將病原微生物傳播給其他人的措施。包括為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單獨病房,醫務人員帶手套、口罩等防護工具接觸病人并提供醫療服務等,也包括在一定時期內限制自由與活動
(JOHN.M.LASTER, A DICTIONARY OF EPIDEMIOLOY 2nd EDITION)。但是,必須強調的是,這種措施的采取是有時間限制的、是針對特定的傳播途徑的。
在世界和我國的艾滋病防治的實踐中,隔離是被采用的。但是各個國家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有所不同,實例如下:
(1)歐美一些國家的醫院,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醫院并沒有為HIV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隔離病房;在我國,特別是艾滋病低發的一些省份和地區醫院,提供隔離病房較為多見;
(2)出于職業防護的需要,當對HIV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可能接觸體液的醫療救助措施時,醫務人員一般都采取一定的隔離措施,如帶手套。
(3)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特別是關于國境檢疫方面的具體規定上,世界各個國家所制定的標準有不一致之處。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國際檢疫規定方面依據個體HIV感染狀況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越來越少。然而根據UNAIDS報告,截止1996年世界上仍有至少50個國家在判斷一個人是否可以入境或出境時執行有關HIV感染狀況的一些限制和規定。
我認為隔離措施的采用,應當注重實際效果。而對HIV感染者和病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從來沒有證明其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益之處;相反,這種限制措施的采取,影響著數以萬計的人們的生活、浪費著寶貴的衛生資源、更不用說由此而產生的人權問題、倫理問題和道德問題,像這樣的隔離措施,還是不采用為妙。再如為HIV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什么樣病房或如何進行病員的管理,也不需要僅僅因為HIV而采取有別與其他經血傳染性疾病的特殊規定或制度,因為HIV感染者和病人與患其他疾病的人共處一間病房,并不會對其他病人造成威脅,像這樣的隔離措施,沒有證明其有效性。當然,我不反對醫務人員在提供治療服務時必須采取諸如帶手套等必要的防護措施,但這些防護措施的采取,不能以被服務對象是否為HIV陽性而有所差別,因為醫務人員不可能、也不能夠知道他所提供服務的全部對象的HIV感染狀況。醫務人員所需要做的是假定每一位被服務對象都為HIV陽性、或乙肝、或丙肝、或其他經血傳播疾病陽性而采取普遍性預防措施。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預防疾病的目的。
在艾滋病問題中的區別對待主要是指歧視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在全世界范圍內存在的,發生在社會活動的多個方面。并表現為多種形式,如:
· 雇主要求應聘者進行HIV檢測
· HIV/AIDS陽性的婦女被自己的丈夫遺棄,沒有得到應得的財產
· 準許開展未經被檢測者同意的HIV檢測
· 禁止HIV陽性的人結婚
· 醫院拒絕接受HIV陽性的人
· 醫院/診所拒絕為HIV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治療
· 感染HIV或被懷疑感染HIV的人喪失晉升的機會,甚至失去工作
· 感染HIV或被懷疑感染HIV的人無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 感染HIV或被懷疑感染HIV的人不能參加或享受醫療保險
· 感染HIV或被懷疑感染HIV的人被限制使用公共設施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疫系統受到破壞,容易發生機會性感染,他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醫療,在醫療機構遇到的區別對待也較多:① 醫院可能找各種借口推諉,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拒之門外,如借口醫院條件不好、按規定應該去傳染病醫院治療等,建議去其它醫院治療;② 由于上述的過程,需要花費不少時間,有的病人因此延誤治療,或錯過最佳治療時間,留下后遺癥;③ 對HIV感染者和病人采用與其他病人不同的處理:在做介入性檢查(比如胃鏡檢查等)或出血性治療(如口腔科)前強制性檢測艾滋病病毒,如果病人的艾滋病病毒呈陽性,他/她可能需要交比常規檢測或治療更高的費用,或者到不同的診療室治療……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醫療服務和治療方面,區別對待HIV感染者和病人與我們國家的人權主張相違背:2001年聯合國人權調查委員會第57次會議通過以下內容:
· 認可在HIV/AIDS大流行現況下藥物獲取途徑是每個人都享有可達到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最高標準的權利能夠全面實現的基本原則。
· 呼吁政府執行能夠促進有足夠數量的藥物可以獲得,每個人都能不被歧視地獲得,促進科學的合理性以及藥物制造或用于治療諸如HIV/AIDS的流行性疾病醫療技術的質量。
決議E/CN.4/RES/2000/33,聯合國人權調查委員會第57次會議,2001
因此,作為聯合國大家庭中的一員的中國,在法律制定與實施方面必須考慮如何與以上內容保持一致。
強制性檢測是相對與知情同意的自愿檢測而言的。盡管在國際法中明確表明在專業實踐中必須遵守人權相關準則,但在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依舊在一些人群和領域內進行強制性檢測,如對婚姻體檢人群和出境人員進行HIV檢測。從世界各國HIV防治的實踐經驗來看,沒有證據表明強制性檢測有利于達到公共衛生的目的——即預防和控制HIV的流行與傳播的目的。再者,未經同意的檢測,或在不平等條件下進行的所謂對方同意的檢測(如在就業、婚姻體檢中的檢測)是對人權的侵犯。因此,我反對進行強制性檢測。
綜上所述,無論對于隔離問題、區別對待和強制性檢測問題,當我們在立法來解決以上問題的時候,都應當記住:HIV感染者和病人同我們每個人一樣,應該享有作為一個人所享有的基本的權利。此外,立法時我們也應當牢記:中國作為一個簽署了人權方面國際條約的國家已經認可了三類義務的履行:
· 尊重人權的義務(=不采取侵犯人權的措施)
· 保護/促進人權的義務(=采取行動保護人權或對侵犯人權進行糾正)
· 遵守并履行人權的義務[=采取積極的措施使人權被完全履行。例如,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和預算撥款]
最后,我想闡明一點:在以上問題中強調人權,并不是向HIV感染者和病人或弱勢人群進行讓步的行為,也不是慈善行為,更不是幫助他們獲取更多權利的行為;而是認可和捍衛關系到我們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的行為!
材料來源:紅絲帶和守望家園(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