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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喆:關于艾滋病人的權利及其人權保障
2006-11-27

林喆:關于艾滋病人的權利及其人權保障

中共中央黨校理論法學博士生導師,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在談論艾滋病人的人權保護問題前,必須搞清幾個問題。

首先應確定的是,艾滋病是否是一種傳染病?這一問題不確定,就無法討論艾滋病人的權利保障問題。

回答是,艾滋病是一種疾病,而且是一種會對他人的健康構成嚴重威脅且蔓延勢頭極為迅猛的傳染病。

由衛生部頒布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1991812實施)將艾滋病與淋病和梅毒等同列為“性病”(第二條)。

《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原則》(198991施行)指出,在“科學地宣傳艾滋病的主要傳播方式及主要高危行為,如共用注射器吸毒、不安全性行為、使用沒有嚴格消毒器具的不安全拔牙、供輸血液、注射、美容或其他侵入人體的操作等”的同時,應當“告訴人們艾滋病不通過一般公共活動傳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強調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預防的,在提法中不宜用‘絕癥’‘超級癌癥’之類詞,應使用‘艾滋病是一種目前尚無有效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預防的嚴重傳染病’”。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國務院出臺的《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原則》對于艾滋病的傳染性及蔓延狀況的基本描述是:艾滋病是一種目前尚無有效治愈辦法、病死率極高的傳染病。研究證明,艾滋病通過三種途徑傳播:經性接觸、經血液和經母嬰傳播。與人的行為緊密相關,對家庭、社會生產力破壞極大;由于對該病和感染者的不正確認識而產生的歧視和處理不當引起的社會不安定事件也屢見不鮮。它在世界范圍內的迅速傳播和廣泛流行,已成為舉世矚目的公共衛生和社會熱點問題。我國自1985年發現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來,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較低水平,然而,隨著全球艾滋病流行重心逐漸向亞洲轉移,近兩年艾滋病的傳播速度也呈倍增趨勢。”

《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19982010年)》也強調了艾滋病的傳染性,據國內有關專家以組分法和德爾菲法測算,我國艾滋病病毒實際感染人數已超過30萬人。以此為基礎,用世界衛生組織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數加倍時間法推算,到2000年,我國艾滋病病毒實際感染人數有可能超過120萬人。

必須明確的是,數字的多寡并不影響對艾滋病傳染性質的基本判斷,而只用于說明其傳播或發展的程度。

其次應搞清的是,對艾滋病人進行隔離治療是否具有非法性?

諸如上述的數字必然引起社會管理層的恐慌,它加深了醫學界對艾滋病傳染的嚴重性的論斷,于是對艾滋病人進行隔離治療,便成為防止其傳染他人和緩解艾滋病迅速蔓延的主要方式。

現在的問題是,這一做法是否合法。

回答是,具有合法性。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91施行)第三條,將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三類。艾滋病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病疾、傷寒、淋病等22種疾病被列為乙類傳染病。但是在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病人、炭疽病或其中的肺炭疽病人與其他乙類傳染病病人彼此之間有所區別。區別對待的理由在于,其傳染性及后果程度不等。該法的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醫療保健機構的、衛生防疫機構在發現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交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第一款)。

可見在中國對艾滋病人所采取的隔離措施有其法律根據,隔離行為本身具有合法性。依照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人們在對某些有爭議的行為進行判斷時,應當首先從法律上思考之,而不應游離于合法與非法之外做出其正當性與否之類的價值判斷。

醫學科學處于發展中,人們對于艾滋病的了解有一個過程,而隨著這一研究的深入,相信人們對于包括艾滋病在內的傳染病的傳染性程度及其傳播途徑,以及防治措施會有更為清晰的認識和描述。正是這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在對該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進行分類后,又在同條中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并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公布。”這一規定表明了法律對于客觀事實和科學的尊重。

在艾滋病防治方面,法律的進步有賴于醫學科學的進步。后者是前者的基礎之一。

按照《世界人權宣言》(19481210聯合國大會通過),“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三條),但是個人對自由或權利的享有不是無度的,它不能對社會和他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某種威脅,所以該《宣言》二十九條規定了人們對于社會所負有義務,個人人格的自由充分發展以社會為基礎,人們行使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它們“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反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但又指出,這種限制的“唯一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并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條件。”

《聯合國人權公約》(1966129在紐約開放簽字)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了對健康權的保障,并規定:“(C)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D)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

我國憲法從各個方面對公民的權利進行了規定。這些權利包括:(1)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健康、住宅、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合法的財產權等個人權利;(2)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等政治權利;(3)勞動權、就業權、休息權、受教育權、著作權、科研和創作自由權、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保健權、婚姻自由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4)特定社會成員(如婦女、兒童、老、弱、病、殘和少數民族公民)除了不受歧視地享有與普通公民完全平等的權利外,還享有受特殊保護的權利。

這些法定權利不是空洞的和抽象的,它們滲透在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中,通過具體的規定來體現。

就《傳染病防治法》而言,不僅體現了我國政府對于公民健康權的重視,而且也可說是從法律上對于特殊社會成員群體(傳染病人群體)所做的一項保護措施。但是,倘若僅僅從這一法律出發強調對于艾滋病人的隔離治療的合法性,那么便是對中國政府在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權益,及協調他們的權利與其他公民健康權之間沖突方面所做的積極努力的一種忽略,同時也偏離了中國現行法律的精神。

從嚴格意義上講,公民的健康權包括生理和心理兩個方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因其病的傳染性,他們的行為受到一定限制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的心理健康可以被人們所忽略。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在要求艾滋病人承擔起社會責任(如積極配合醫治并不將艾滋病向社會擴散)的同時,理應對他們因此而喪失的諸多利益(如人身自由的受限制,交友面的縮小或舊有關系的失卻,性生活的受限或喪失,因無法避免地被歧視而導致的自尊感等精神損失,等等)進行補償。這除了為他們提供良好的醫療,及扶助用于艾滋病治療藥物的生產、進口、消費(如適當免征關稅和增值稅、下調藥品價格或醫治費用)等外,還包括在對他們進行藥物治療的過程中,注意醫治環境的建設、他們的主觀感受,以及提高醫護人員的醫術、素質和生活待遇。

我國在這方面已有清晰的認識和積極的態度。這表現為,一是重視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制度建立;二是重視相關政策和法律的制訂,探索制定了一些適宜的防治對策、措施和相關法規、規范;三是重視隊伍建設,組織了大量的培訓、宣傳教育、科研和國際合作等工作。 
    90
年代末,我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文件,對預防與控制艾滋病這樣一項“刻不容緩、復雜而長期”,且“需要全社會參與并實施綜合治理”的“艱巨任務”作了明確的、原則性的及遠程的規定。

如,1997年頒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對加強重大疾病防治提出了要求。

19981026,由國務院衛生部、國家計委、科技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1998-2010年)的通知》(國發[1998]38號)。該通知指出,制定該項計劃的目的是,“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失時機地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保證各項措施落實、增強全社會抵御艾滋病的能力、減輕艾滋病給人民健康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的危害”。

之后,《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出臺。這一行動計劃對于實施原則、目標和工作指導、行動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在“實施原則”中仍強調了在進行“健康教育”時與“行為干預”的結合。該計劃提出了到2002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標,其中第三項為“全國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區和家庭獲得醫療和生活照顧”。該計劃還包括,在2005年底前要完成如此的工作指標:“全國90%的縣()級以上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中醫醫院等醫療機構,以及50%的艾滋病高發地區的中心衛生院能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規范化診斷、治療、咨詢與預防保健服務;75%的鄉鎮衛生院、50%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能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詢與預防保健服務。” 并規定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艾滋病預防、治療和護理體系。要建立社區專業骨干隊伍和志愿者隊伍,營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寬松環境,實施醫療照顧與關懷,并加強管理,減少其流動。
   
該計劃對總目標和工作目標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工作目標中規定:“到2002年,全國大中城市和艾滋病流行嚴重的地(市),應在現有醫療機構中完善一所具備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規范化治療、護理、咨詢和預防保健服務能力的醫院,同時完成各類醫療衛生人員艾滋病專業知識培訓。”“到2002年,85%以上的醫療衛生人員接受過性病專業知識的短期培訓,85%的縣(區)級以上的醫療機構能為性病病人提供規范的診斷、治療、咨詢等醫療保健服務。到2005年,將性病防治、監測和健康教育納入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國務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我國實際而制定的《關于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見》,將加強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視為控制艾滋病病毒傳播、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免受感染的一項重要措施和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

這一法律文件相當重要。其中包括這樣一些重要規定:

——嚴格保密制度,保障個人合法權益,履行社會義務和責任,反對歧視。

——鼓勵和支持有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開展艾滋病病人的家庭護理和心理咨詢服務以及針對有高危行為人群的預防宣傳教育活動,盡可能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幫助,在減少對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親屬、家庭成員的社會歧視方面發揮特殊作用。

——提高性病診療水平和服務質量,實行保密服務,減輕病人負擔。

——要加快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法規的立法進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修訂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逐步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制體系。 
   
——(在管理方式上) 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采取加強醫療照顧與提供社區服務寄鼓勵社會與家庭關懷相結合的方式,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管理。
 
   
——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要在社區進行管理。社區要為他們營造一個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環境,鼓勵他們采取積極的生活態度,改變高危行為,積極配合治療,以延長生命并提高生活質量。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權利中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不受歧視,他們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社會福利。不能剝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學習、享受醫療保健和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也不能剝奪其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等權利。

——從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診斷、治療及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情況公布或傳播,防止社會歧視。 
   ——被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收治就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應及時安排醫務人員為其進行疾病的診治,不得拒絕。醫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要為病人保密,不得歧視病人。同時做好消毒隔離工作,嚴防醫源性傳播。對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應制定鼓勵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應對艾滋病病人實行住院隔離治療。在病程緩解期或因其它原因確實無法住院隔離治療的,可以設立"家庭病床",并由收治單位指定12名醫務人員在保密的情況下,定期進行訪視并給予家庭護理指導。
 
   
——對于經濟特別困難的感染者或病人,在治療費用方面,由接收醫院向當地政府報告,當地政府協調有關方面予以解決。
 
  ——各部門及社會團體和有關人員應關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對他們進行道德教育、心理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教育,幫助其解決困難,支持其戰勝疾病,保證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病造成維持基本生活困難并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經審查后,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的生活救助。
 
  ——屬被拘留、勞改、勞教和羈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應在其關押收容場所內管理教育,并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做好他們的醫學觀察工作。對于已經出現臨床癥狀的感染者,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學專家確診為艾滋病病人,而關押場所內又無條件隔離治療的,可保外就醫。

 

之類的表述幾乎在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各類政策法律文件中都可見到。如,在國務院《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原則》(198991施行)中,第二項原則是“把握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內容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政策性”,其中第三點強調了“防止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視宣傳”的問題,指出,“要明確:(1)歧視不利于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傳播,反而極易成為引起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2)每個人都必須懂得預防知識和措施,否則都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3)感染者是無知和疾病的受害者,與其他病人一樣需要人們和社會給予人道主義的關心和幫助,即使是由于有過某種過失行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受害者。”  

衛生部《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對省級及其他性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開展專科性性病防治業務取得的許可部門、個體醫生從事專科性性病診斷治療的執業許可部門,以及預防、治療、報告等制度和進行了規定,并特別規定:“對診治的性病患者應當進行規范化治療”(十六條),“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個體醫生在診治性病患者時,必須采取保護性醫療措施,嚴格為患者保守秘密”(第十七條)。 
   
可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人權保護措施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不僅僅只是一個治療問題。就預防和治療看,中國政府所主張的是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和護理體系,在社區組建專業骨干和志愿者隊伍,對他們實施醫療照顧和關懷,營造有利于他們生存的寬松環境,同時對之加強管理,減少他們的流動,以避免艾滋病的傳播。也即營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減少艾滋病對個人、家庭、社區和社會的影響。

由此可見,對于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攜帶者的行為限制,以及對其中某些人實行隔離、區別對待、強制檢測,是有條件的,也即不是對所有的人都如此。而從中國政府對艾滋病防治的長遠規劃看,對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攜帶者的態度上也是以為他們提供一個更為人道、更有益于他們心身健康的環境——即不脫離家庭,不使這種弱勢群體與世隔絕,而使他們得以在社會中生活,過正常人的生活——為目的的。

因此,我們不應該將艾滋病人這種絕對的弱勢群體與世隔絕,達到防治之目的。在現代社會中,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中,艾滋病人應當在法律上享有與其他公民同樣的權利,同時也與其他公民一樣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都是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證的。而一系列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某種程度上有賴于人們觀念的轉變。我們應該將艾滋病看作是一種與其它疾病一樣的疾病,一種需要認真防治的傳染病;應該像對待其他病人一樣平等地對待艾滋病人;應該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在醫療的費用上給予艾滋病人更多的援助。

總之,關注艾滋病人的生存狀態,關愛艾滋病人群體,反對將他們排斥在社會之外,對于防治艾滋病和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具有重要意義。近些年來,我國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所制定的關于防治艾滋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無一不體現出一種深切的人道主義精神和關懷。從另一方面講,要將這些政策和法律文件轉化為具體的制度、措施、辦法貫徹落實下去,變為實實在在的溫暖,還將走一段長而艱難的道路。而匯集現有的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各種政策法律文件,制定一部專門的《艾滋病防治法》,已成為中國依治國進程中一項重要且亟待著手的任務。

材料來源:紅絲帶和守望家園(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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