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找不到關押“艾滋疑犯”的地方,16日上午,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西關派出所只好釋放了經審批應被行政拘留15天的曲某。據了解,被取保候審的“艾滋疑犯”曲某因沒有關押場所已被連放3次,警方明知道放出去可能還會危害社會,但他們也毫無辦法(12月18日《北京娛樂信報》)。
我認為,西安警方以“沒特殊關押場所”為由,對曲某一放再放是違法之舉。
對于“艾滋疑犯”的關押,曾經引起過廣泛的爭議,但爭議歸爭議,對“艾滋疑犯”的如何關押,并非“毫無辦法”,因為對此問題,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早就“提出了意見”,即“屬被拘留、勞改、勞教和羈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應在其關押收容場所內管理教育,并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做好他們的醫學觀察工作。對于已經出現臨床癥狀的感染者,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學專家確診為艾滋病病人,而關押場所內又無條件隔離治療的,可保外就醫”。
根據上面的意見,警方在抓獲曲某并了解到其是“艾滋疑犯”后,應當對其先予關押,同時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如果曲某屬于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做好管理教育工作,并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醫學觀察工作,羈押期滿后方可釋放。只有曲某在羈押期間已出現臨床癥狀、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學專家確診為艾滋病病人后,方可變更強制措施或保外就醫。顯然,應不應當對“艾滋疑犯”進行羈押,是由疑犯的具體“病情”而定的,“沒有特殊關押場所”并不是釋放“艾滋疑犯”的理由。
而西安警方在抓獲曲某后,一不向當地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艾滋病疫情,二不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家確診,就以“沒有特殊關押場所”為由將曲某進行“釋放”,無疑是不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的。
其實,“沒特殊關押場所”如何處理“艾滋疑犯”的困惑不僅西安警方才有,艾滋病也成了一些違法犯罪活動的護身符。為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負責人在今年12月5日舉辦的公安機關預防控制艾滋病知識遠程教學講座上強調指出,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不能因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放縱不進行處理(12月6日《法制日報》)。
所以,西安警方因“沒特殊關押場所”就將“艾滋疑犯”一放了之的做法是與法律和有關規定相悖的,應當予以糾正。
轉自:檢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