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陰影下的痛苦煎熬
2005年5月18日,溫州鹿城公安分局五馬派出所第三警務區警長董祥筆,帶領民警在溫州火車站附近一家私人旅店的房間內檢查時,發現5名吸毒人員東倒西歪,桌上擺著帶有血液的3支針筒。在抓捕時,其中一名拼命反抗的吸毒人員威脅說:“我有艾滋病”,并迅速抓過桌上的毒品針筒,用力扎進董祥筆的左手。
等到把5名吸毒人員控制住并扭送回派出所后,董祥筆一個人坐下來看受傷的手,意識到問題的嚴重:剛才扎他的那支針筒上,極有可能帶有艾滋病病毒。
果然,在隨后的檢查中,5人中的一人被查出攜帶艾滋病病毒。
那一夜,董祥筆獨自坐在辦公室內,心中一片漆黑。“我想了很多,如果萬一真的傳染上艾滋病,家庭、幼女、還有年邁的父母……”
這種痛苦直到2006年底才熬出頭。經過醫生一年半的定期化驗檢查,董祥筆均無不良反應,最后診斷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像董祥筆這樣的遭遇并非個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行政法規處朱振進說,浙江已出現了以艾滋病患者身份威脅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以及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卻故意通過性途徑或其它方式與不知情的人接觸等情況。
據了解,截止2006年11月底浙江省累計報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859例。專家估計,浙江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數已經接近20000人。
立法體現權利義務平衡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這次審議通過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體現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艾滋病病人權利義務的平衡。
在醫療、教育、生活等方面賦予這類特殊群體更多權利,對本省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實行免費接受基礎教育制度等等。
同時,明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必須履行的義務,申請結婚登記前,將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實如實向對方說明;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知識,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等等。
立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等威脅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朱振進說,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進行處罰。
轉自:新華每日電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