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岳陽市岳陽樓區呂仙亭辦事處轄區有20個涉毒重癥病人,31歲的女艾滋病患者張某與同是吸毒人員的尿毒癥患者鄧某同居,由于生活難以維持,張某兩年賣淫390多次。
“對吸毒成癮人員一律進行戒毒脫癮治療,對戒毒后復吸人員一律勞動教養,對攜帶艾滋病病毒等特殊吸毒人員一律收治。”3月14日,在湘全國人大代表劉曉英提交《關于請求加大對吸毒人員加強管理的建議》,呼吁公安、衛生、司法等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對艾滋病等特殊吸毒人員的收治工作。
吸毒人員八成有傳染病
“吸毒人員以販養吸、以盜養吸、以搶養吸、以騙養吸、以娼養吸現象嚴重,是誘發其他刑事犯罪和社會治安問題的溫床。”劉曉英代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在詐騙、盜竊、搶劫、勒索等犯罪活動中,70%是吸毒人員所為。
與此同時,毒品問題極大地危害了群眾的身心健康。截至2005年9月底,在國家累計報告的135630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40.8%因靜脈注射毒品而感染,居艾滋病傳播途徑之首。全國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中,80%患有各種傳染病。
劉曉英代表以岳陽市岳陽樓區為例,向記者說明攜帶艾滋病吸毒人員的危險。據不完全統計,岳陽樓區目前身患重病、不宜收押的吸毒人員已有100余人,確診為梅毒、脈管炎、艾滋病的占70%,收押過程中有自殘行為的占40%。呂仙亭辦事處轄區有20個涉毒重癥病人,31歲的女艾滋病患者張某與同是吸毒人員的尿毒癥患者鄧某同居,由于生活難以維持,張某兩年賣淫390多次。
加大艾滋病吸毒人收治力度
“解決毒品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毒品問題的長期性、艱巨性和易反復性決定了禁毒工作是一項周期長、見效慢的工作,不可能一下子解決,但我們一定要解決。”劉曉英代表說。
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要求,對吸毒成癮人員一律進行戒毒脫癮治療,對戒毒后復吸人員一律勞動教養,對攜帶艾滋病毒等特殊吸毒人員一律收治。但是,目前很多地方都不具備收治條件。這部分吸毒人員散落社會,危害嚴重,有的公開販毒,有的從事賣淫等違法犯罪,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已成為一個高危群體。
因此,劉曉英代表建議公安、衛生、司法等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對艾滋病等特殊吸毒人員的收治工作。
將禁毒辦設在政法委
與此同時,劉曉英代表表示,禁毒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一個單位、一個部門去努力是難以完成的。
目前,全國禁毒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各級禁毒委,禁毒委由若干成員單位組成,日常辦事機構是禁毒委辦公室,即公安機關禁毒部門。
以岳陽市為例,該市禁毒委由市委宣傳部、檢察院、法院、司法、衛生、工商、教育、財政、國家安全等26個單位組成,市禁毒委辦公室與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這個機構陣容看似強大,但實際工作中往往還是公安機關唱獨角戲。“由公安機關的一個職能部門,去協調其他處級職能單位,這樣的體制顯然是不順的,也是非常困難的。”
為此,劉曉英代表認為可以借鑒上海、浙江、云南等地,將禁毒辦設在政法委,或在政府設立常設機構———禁毒指揮部,直接領導組織禁毒工作的開展,公安機關專司緝毒破案職責,集中精力打擊涉毒違法犯罪。
艾滋針敲詐成管理困局
2006年10月上旬,衡陽市一報料人撥通記者電話,稱衡陽市珠暉區廣東路附近有人持“艾滋針頭”實施敲詐。記者聞訊于10月10日、10月28日先后兩次前往衡陽調查,結果發現,敲詐者中確實有人是艾滋病毒攜帶者,而且這幫人已在這一帶實施敲詐達兩年之久。
記者就“艾滋針頭”敲詐事件采訪了衡陽市廣東路派出所,了解到的情況令記者頗為吃驚。
早在2006年2月14日,廣東路派出所就抓獲過一名對過往路人實施敲詐的吸毒婦女,名叫筆旗(化名)。她以故意撞人的方式,反向受害人索要“醫藥費”,并拿出“艾滋針”威脅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拒絕,她就用“艾滋針頭”刺向對方。
筆旗被民警帶到派出所后,態度極其惡劣,聲稱自己身患艾滋病,警察也不能拿她怎么樣。經檢測,警方確認筆旗的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按有關規定,只好對她作出監視居住的處理。
對轄區內的這些犯罪嫌疑人,廣東路派出所的民警一般都能說出每個人的姓名、體型特征以及相互間的關系。然而,面對這類犯罪嫌疑人,警方遭遇了三大尷尬:
抓捕難;處理難;確認難。
艾滋病患者管理存在法律真空
針對劉曉英代表的建議,記者14日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孫利軍博士,孫博士表示,這一事件凸現全國在對待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攜帶者涉嫌違法犯罪問題上存在法律真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不予收押。即使患者被判有罪,也不會入獄,只會保外就醫。于是,對作案的艾滋病患者,看守所不收、勞改場所不收、監獄不收,法律在這兒存在真空,警察自然就無法處置身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
孫博士憂心忡忡地說,艾滋病患者犯罪也無從監管,已經發展成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首先,它使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
其次,當艾滋病患者知道法律奈何不了他們時,更加放縱,甚至把艾滋病作為“護身符”,肆無忌憚地危害公共安全。
為此,孫博士認為:“對于個別放縱自己、繼續作案、死不悔改的艾滋病患者,法律也不能拿他們無奈,有關方面必須盡快出臺相關辦法、制定相關法律,以保護公眾利益。”
來源:三湘都市報 作者:鄒愛華 胡信鋒 楊小嫻 梁斌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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