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91號國務院令,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新華社昨天受權全文發布這一條例。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捐獻遵循自愿無償原則
規定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處罰對于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體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條有關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或者第232條有關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而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條有關侮辱尸體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器官
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處罰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參與買賣活動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買賣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醫務人員禁參與死亡判定
規定摘取尸體器官,應當在依法判定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后進行。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
處罰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尸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經審查同意禁摘取器官
規定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不得摘取人體器官。
處罰醫務人員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捐獻人個人資料須保密
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處罰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泄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的,依照《執業醫師法》或者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