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網
原告女兒在伊犁州所做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送檢者為HIV感染者。(王書林 攝)
新 聞 提 示
維族少女阿依古麗因消化道疾病數次住院,并在手術中輸血兩次。然而病非但沒有治好,最終還命喪黃泉。其父認為是醫療事故,遂將接診的醫院和供血的血液中心告到法院。結果查明,其女兒是死于艾滋病,因為艾滋病從感染到發病需要7至10年的時間,從感染到死亡最少也需3年。
醫院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 張光宇 王書林 本報通訊員 汪 波 崔海英
少女殞命 誰該擔責
2006年1月27日,新疆維吾爾族姑娘阿依古麗(化名)在北疆伊寧市家中病逝,時年21歲。
阿依古麗生前是該市衛生學校的學生,她青春靚麗,待人大方熱情。
21歲的年齡正是享受人生的時候,但花樣年華卻突然地終結了。她的病逝,讓周圍的人們感到不可思議。
2005年6月26日,阿依古麗因口唇發白,咽部疼痛在當地醫院診治,經檢查確診為霉菌性食管炎。6月29日住院治療,7月19日出院。出院后再次感到不適,8月初,阿依古麗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烏魯木齊市某醫院就診。8月19日,某醫院以“食管乳頭瘤”將阿依古麗收入胸外科,并于9月3日進行手術。手術中,輸血兩次,術后出現腹瀉、咽部癢等癥狀,經活檢是霉菌感染,但醫生未及時告知家屬。
9月21日至27日,某醫院停止治療,通知病人辦理出院手續。到了12月,阿依古麗病情惡化。12月15日,第二次入住某醫院胸外科。12月27日,經專家會診認為,屬于皮膚科疾病,阿依古麗被轉入皮膚科;12月29日,經過醫院全面檢查,發現阿依古麗HIV抗體呈陽性,又被轉入傳染科,接受抗真菌、抗炎、保肝營養支持治療。此時,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
2006年1月21日,阿依古麗出院。1月27日去世。
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
阿依古麗的去世給她的家人帶來極大的悲痛,她的父親買買提(化名)對女兒的死因一直心懷疑慮。
買買提認為,女兒第一次在某醫院治療時,被診斷為“食管乳頭瘤”,并做了手術。如果是因為患艾滋病導致死亡的話,也是因手術中兩次輸血被感染所致。接診治療及做手術的某醫院和提供血源的血液中心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為此,他將某醫院和血液中心告到了被告所在地的新市區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71579.64元、鑒定費2000元、檢驗艾滋病費用500元、死亡賠償金15006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32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公斷 分清責任
這起全疆首例艾滋病患者家屬狀告醫院的索賠案件,引起了新市區法院的高度重視,對于案件中涉及的醫學問題,主審法官要求專家出庭進行說明。專家指出,艾滋病從感染到發病需要7至10年的時間,從感染到死亡最少也需3年。
法庭對阿依古麗當時所輸血液的來源進行了調查,并將血液中心提供給阿依古麗的血清標本送到新疆惟一有權對報告HIV報告陽性的機構——自治區疾控中心實驗室進行檢驗。結果顯示HIV仍然為陽性。庭審中,血液中心也對其采血、供血過程進行了陳述,表明其血液來源安全可靠。
法庭現有證據反映,早在2001年,阿依古麗曾用“阿依努爾”的化名在當地醫院做過HIV抗體初篩化驗,顯示HIV抗體呈陽性。
據此,可以認定原告買買提的女兒阿依古麗并不是因手術中輸血感染艾滋病,故血液中心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血液中心自愿向原告支付3萬元,作為對原告的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女兒阿依古麗死亡的原因雖然是艾滋病合并系統真菌感染,但某醫院在接診病人時,在病史采集和術前診斷中存在明顯缺陷,造成病人被誤診、誤治,因此負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新市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買買提醫療費66946.57元、鑒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住宿費2000元、交通費2500元等,共計7.3萬余元;駁回原告對血液中心的訴訟請求。
該案現已執行到位。
當事人說
原 告:兩被告有過錯,理應擔責
第一被告:治療方案和措施是正確的
第二被告:我們提供的血液是合格的
原告買買提(死者父親):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誤診、對家屬隱瞞病情、不及時調整治療方案、手術輸血感染艾滋病等失誤;血液中心應對其提供的不合格血液承擔責任。現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71579.64元、鑒定費2000元、檢驗艾滋病費用500元、死亡賠償金15006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32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第一被告(某醫院):原告所述的理由不成立。患者在我院就診時沒有提供其感染艾滋病的病史,導致我院采集病史不全。我院對患者的手術治療方案及措施是正確的。對于手術及輸血可能發生的風險,也向患者及家屬進行了告知。我院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被告(血液中心):我中心是經國家批準成立的機構。我們在采供血過程中是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的,我們給醫院提供的血液是檢驗合格的。在整個過程中,我們并無過錯。原告女兒在2001年就被查出有艾滋病,其死亡與我方無因果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聚焦
爭議之一:某醫院在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或過錯
爭議之二:原告女兒究竟是何時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的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提供了兩份伊寧市當地醫院的檢查報告,用以證明患者的病情經確診為霉菌性食管炎,治療后病情有所好轉,其結論為食管炎和慢性淺表性胃炎。
第一被告某醫院的診斷存在誤診。第一被告某醫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提出疾病的發生是有過程的,兩份檢查報告所做出的診斷結果不一樣,說明當地醫院也不能確定患者的病情。某醫院提供一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用以證明原告女兒的死亡與己無關,不屬于醫療事故。
原告對鑒定書沒有異議,但提出鑒定書中明確認定,醫方在術前診斷、病史采集方面存在明顯缺陷,導致術前誤診。第一被告某醫院對此予以認可。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血液中心提供的第一組證據有:無償獻血登記表、檢查記錄、血液成分制備記錄、成品入庫明細表。上述證據用以證明血液中心是按規程進行操作,原告女兒所用血液是合格的。第一被告某醫院對該組證據予以認可。原告認為該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提供的血液是合格的。
血液中心提供的第二組證據有:農四師醫院HIV初篩化驗單、伊犁州疾控中心HIV送檢單、自治區疾控中心HIV確認中心檢驗報告單、伊犁友誼醫院病歷及HIV待檢單、公證書。
上述證據用以證明,原告女兒在2001年12月就被檢驗確認艾滋病,且在2004年11月伊犁友誼醫院再次檢出HIV待確認。
原告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可。理由是化驗單上的姓名與原告女兒的姓名不一致,無法確定2001年被檢人員就是原告的女兒。
就該爭議焦點所涉及的問題,法院委派專人前往伊寧市調查取證,提取了兩份證據——原告女兒原所在學校班主任的談話筆錄和原告女兒入校時的招生錄取名冊以及其自己填寫的履歷表。
該組證據反映出原告女兒使用過“阿依努爾”這個名字。原告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實女兒在2001年感染艾滋病。兩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及關聯性均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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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艾滋病疫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1995年報告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來,疫情快速增長,至2006年年底,全區累計報告艾滋病感染者9730例。其中艾滋病人242例,死亡80例,占全國報告人數的13%,位居全國第四。
據了解,新疆局部地區艾滋病高水平流行突出,烏魯木齊市和伊犁州報告的人數分別為3931例和4247例,約占全區報告總數的84.3%,而近兩年來阿克蘇和喀什等地區的疫情上升速度較快,已累計報告感染者分別為437例和241例。目前,全區15個地州市中,79%的縣市已報告了艾滋病感染病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負責人說,全區的艾滋病流行有四個特點:一是感染比例高,發展速度快,艾滋病流行的危險因素廣泛存在,擴大流行的潛在危險較大;二是局部地區疫情突出,向全區蔓延趨勢明顯;三是以吸毒傳播為主,多種傳播途徑并存,向性亂人群和一般人群擴散的速度加快;四是感染者以青壯年為主,開始集中發病。
在這種嚴峻的防治形勢下,新疆加大了健康教育、自愿咨詢檢測、安全套推廣、預防母嬰傳播、清潔針具交換和抗病毒治療等10項工作力度。目前,全區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站已經開設自愿咨詢門診66家,每年免費初篩檢測3萬余人;縣級以上疾控中心組建高危行為干預工作隊110支,44個縣(市、區)實施了公共場所推廣安全套項目。(秦 弓 書 林)
辦案札記
引導當事人圍繞焦點問題舉證
何 新
這是一起因醫患糾紛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案件的審理中,我們注意把握了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是正確確定案由。案由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法律的適用,而能否正確適用法律又將影響裁判結果的公平、公正。
一般來說,對于因醫患糾紛而引發的案件,首先要進行醫療事故的鑒定;如果鑒定結論認定構成醫療事故,那么案由就應確定為“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時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果鑒定結論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那么就應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民法通則進行裁判。本案中,經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所以案由確定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其次是引導當事人圍繞焦點問題舉證,經過舉證、質證、認證,條分縷析,以便得出正確的結論。
該案的三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或過錯;二是患者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的時間以及血液中心所提供的血液是否是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的途徑。
第一個焦點問題主要是針對醫院的,主要證據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雖然認為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但也明確指出醫院接診患者時由于在病史采集和手術前診斷中存在明顯缺陷,造成原告女兒被誤診、誤治。雖然原告女兒的死亡原因是艾滋病合并系統真菌感染,但醫院對原告女兒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個焦點問題主要是查清原告患病時間及血液中心是否承擔責任,我們主要引導當事人就感染艾滋病的時間及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是否合格進行舉證,最后通過大量的證據認定患者早在2001年就感染了艾滋病,同時對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驗。經檢驗,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是合格的,原告并非因此次手術輸血而感染艾滋病,血液中心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就使法院的判決有了充足的證據。
醫患糾紛是一種特殊的侵權糾紛,醫療行為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技術行為,行為本身蘊含著對人體可能的致害因素。任何一個醫療事故的致害后果都不可能是由一個單一因素引起的,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一定要綜合分析。
(作者為該院民一庭副庭長,在本案中擔任審判長)
背景知識
什么是艾滋病(AIDS)
艾滋病,醫學全名為“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 AIDS),是人體感染了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又稱艾滋病病毒所導致的傳染病。
值得一提的是,HIV本身并不會引發任何疾病,而是當免疫系統被HIV破壞后,人體由于失去抵抗能力而感染其他的疾病導致死亡。
通俗地講,艾滋病就是人體的免疫系統被艾滋病病毒破壞,使人體對威脅生命的各種病原體喪失了抵抗能力,從而發生多種感染或腫瘤,最后導致死亡的一種嚴重傳染病。
艾滋病主要通過血液、不正當的性行為、吸毒和母嬰遺傳四種途徑傳播。國際醫學界至今尚無防治艾滋病的有效藥物和療法。
因此,艾滋病也被稱為“超級癌癥”和“世紀殺手”。
艾滋病病毒簡稱HIV,是一種能攻擊人體免疫系統的病毒。它把人體免疫系統中最重要的T4淋巴細胞作為攻擊目標,大量吞噬、破壞T4淋巴細胞,從而破壞人的免疫系統,最終使免疫系統崩潰,使人體因喪失對各種疾病的抵抗能力而發病并死亡。
科學家把這種病毒叫做“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在人體內的潛伏期平均為12年至13年。在發展成艾滋病以前,病人外表看上去正常,他們可以沒有任何癥狀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
艾滋病在臨床上分為3期:
1.艾滋病病毒感染。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沒有任何臨床癥狀,僅血液中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2.艾滋病相關綜合癥。病人出現腹股溝淋巴結以外的兩處以上原因不明的淋巴結腫大并持續3個月以上,同時出現全身癥狀,如發熱、疲勞、食欲不振、消瘦和腹瀉等;
3.艾滋病階段。病人突出的表現是致病性感染、惡性腫瘤的發生以及找不到原因的細胞免疫缺陷。
但不是每個感染HIV的人都一定出現3個臨床期。部分人(60%至70%)感染HIV的初期尚未出現癥狀,即無癥狀的HIV攜帶者,只有30%至50%的HIV攜帶者在7至10年左右的時間里會發展為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