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買賣落實后,售器官者是真的自愿嗎?我不認同。這有別于一般買賣。移植器官是有手術風險,有后遺癥的。即使買賣雙方簽了自愿書,這個交易也未必是完全自愿的。其中包含了多少為環境情勢所迫的無奈。
買賣器官的雙方非親非故,出售者大多數是被逼的,只是逼人的不是買方,但買方確實是用金錢利誘出售者。不管逼人或是利誘,都是可能引發更多不幸事情的罪過。
要是售器官者不幸死于手術臺或后遺癥,社會該視若無睹嗎?我們的部長已經佐證了我的說法,“(通過金錢回報)從而改善捐獻者和家人的生活情況”。
可是,慈善機構存放著千萬元儲備金,怎么還會有國人需要靠賣器官過日?難道就沒更完善的解決途徑嗎?
不過我有一點感到欣慰的是,這個議題提出后,就發現周圍有很多既了解情況、又有愛心的支持者。
但愿這批有愛心人士能踴躍出售器官,以挽救器官等待者,想必收受者會衷心感激。如果善心人士能把捐腎所得的報酬捐出,就更功德無量,令人欽佩。
說到底,我仍然不明白為什么有必要買賣器官?
難道等待者的家人不愿捐獻器官,或是病人是孤苦伶仃的單身孤兒。
若家人不愿捐獻,那就等死人的吧。若是不合適,那可好辦,可學外國設立器官交換配對中心,擴大配對機率。本地人口少,大可與外國合作。
來源:聯合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