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8) 蔡慧玲
腎臟捐獻就好比送禮,是不求回報的。但為了避免腎臟捐獻的代價成為人們作慈善的阻力,造成捐出的腎臟少于需求,合理而全面的補還是應該被允許的。不過前提是,補還的數額不會為捐獻者帶來任何原本不會享有的好處,否則補還就有可能被視為器官買賣的付費。全國醫藥道德委員會(National Medical Ethics Committee)在衛生部的邀請下,已經針對當局有關為腎臟捐獻提供補還的建議提呈意見,希望幫助當局草擬該補還制度的框架。
捐獻者有權選擇
不收取任何補還
委員會認為,合理的補還項目包括:捐腎的直接費用、捐腎者在捐獻和療養期間所蒙受的收入損失,以及捐腎后的相關開銷。不過,捐獻者也應該有權選擇不收取任何補還。衛生部數據顯示,截至去年為止,共有563名病人等待腎臟移植、25人需要移植眼角膜、9人等著換肝、心臟移植的等候名單上則有7人。去年共有84人因為年紀太老或病得太重,以致不適合動手術,或已經病逝,從等候名單上除名。了提高器官捐獻率,鼓勵更多人捐獻器官,衛生部計劃明年初修改人體器官移植法令(HOTA),為捐腎者作出補還。修正后的法案也將取消遺體器官捐獻的年齡上限,并設立“腎臟庫”為腎臟衰竭病人和捐獻者配對。道德委員會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以及譴責器官商品化和非法器官買賣的《伊斯坦布爾宣言》,對為捐腎者提供補還提出了以下九點建議:
1.腎臟捐獻是無私的舉動,所以捐出的腎臟應該被視為禮物。
2.基于捐獻腎臟能夠挽救生命,改善病人的生活素質,為免捐獻的代價阻止人們這么做,應允許為捐腎者提供全面的補還(comprehensive reimbursement)。為了抵償器官捐獻所蒙受的損失,任何可核對且合理的開銷的補還,應該被視為治療受益者的合理費用,而不應該被視為購買器官的付費。
3.為捐腎者提供的所有補還應該涵蓋他因為捐腎所蒙受的損失,但不應該為他帶來額外的金錢利益。
4.捐腎者因為捐獻所獲得的可核對且合法補還應該遵循《伊斯坦布爾宣言》和世衛組織的建議,其中包括:
●捐腎者因為捐獻所蒙受的直接費用,例如交通和醫藥費;
●捐腎者在捐獻和療養期間因為無法工作所蒙受的收入損失;
●捐腎后的相關開銷,例如醫藥費、因為沒有了一顆腎導致需付更昂貴的保險費等。
5.在鼓勵活體腎臟捐獻的同時,當局也必須考慮捐腎者需要在手術后定期復診,確保他們長期身體健康。補貼捐腎者的復診費可以推動他們確保自己身體健康,也有助于更有效地跟進他們的健康狀況。由于給予外國捐腎者的捐獻后照料可能很難有效實行,任何全面補還計劃應該從新加坡人開始。
6.由于捐出的腎臟屬于禮物,捐獻者也應該有權選擇不收取任何補還,或只收取部分補還。
7.在排除活體腎臟捐獻的絆腳石時,當局應該保持謹慎,避免補還成為誘使他人捐腎或賣腎的機制。買賣器官違反了尊重人類的原則,讓弱勢者成為(被剝削)的目標,因此應該繼續被禁止。
8.應該教育公眾,哪些病情可能導致腎病,以及預防患上腎病,和早治療對減低患上末期腎臟衰竭風險的重要性。當局應該讓公眾更容易取得有關器官捐獻的信息。
9.考慮更有效地推行人體器官移植法令,通過各種方式盡量提高遺體器官捐獻率。
衛生部受詢時表示,當局對全國醫藥道德委員會認為捐獻器官者不應因為捐獻而獲利或蒙受損失的立場表示歡迎。為捐獻者提供全面的補還相信會更好地保護捐獻者的利益,去除一些目前阻止捐獻者作出捐獻的因素。當局會在修改人體器官移植法令前將先展開公眾咨詢,9項建議將收錄在咨詢報告中。
來源:聯合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