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5 00:22:06 21CN社區
在衛生部的一次會議上,副部長黃潔夫曾經對記者說,中國這樣一個13億人口的大國,器官捐獻的主要來源竟是死刑犯,實在有損中國的大國形象,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對于中國死刑犯捐獻器官的種種疑問,鳳凰周刊曾經在2005年時做過一次調查。政策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在醫療界,用死刑犯的器官做手術早已不成其為秘密。
死刑犯器官捐獻調查-2005年
鳳凰周刊記者 鄧飛
6月初,大陸一些網站上流傳一份報告,該報告稱,今年4月,“中原涉黑第一案”主犯宋留根等九人被執行槍決。此后不久,該團伙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醫療機構摘取和移植。
4月發生的事件,6月被炒熱。這份報告的問世,顯然與此前不久盛傳的一則消息有關。6月3日,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國際肝臟移植研討會上透露,大陸首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望近期出臺。據稱,該條例將通過鼓勵民眾自愿捐獻等方式,拓寬人體器官供給渠道。
媒體的延伸解讀,使處于隱性狀態的死刑犯器官捐獻問題進入公眾視野。根據較權威的說法,多年以來,大陸醫療及科研機構獲得的人體器官供體,主要來自死刑犯的自愿捐獻。宋留根等人的身后傳言,令大陸死刑犯器官的自愿捐獻模式變得格外敏感。
黑皮本上的名單
2005年6月6日,《鳳凰周刊》記者來到河南鄭州。
網上報告稱,宋留根團伙案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河南兩家醫療機構摘取和移植。其中,張廣明、毛海軍、陳華的視網膜,劉慈恩、劉文賢、王明軍、劉強的腎臟器官被摘取,僅該團伙主犯宋留根、馬獻洲的器官沒有被摘取。
6月7日,記者找到該案幾位死刑犯家屬。劉慈恩的妻子賈涵稱,劉是回族人,根據該民族習俗,死者須土葬。她帶著一個阿訇向法院提出緊急申請,獲準取回劉的尸體土葬。
賈涵證明,劉慈恩的尸體是完整的,其他尸體被塑料袋包裹,她不能接近,無從證實尸體器官是否被摘取。而宋留根的大哥和其他死刑犯家屬說,他們無法接近刑場,也不準接近遺體。但他們表示傾向相信報告所言。
2005年6月8日上午,記者以家人需要換腎為由,來到網上報告涉及的鄭州某醫院。在腎臟科,一個姓史的年輕醫生告知,“要來就得趕緊來,這兩個星期腎源比較多”。史解釋說,原定的四五月的“嚴打”推遲到了六月。記者問使用死刑犯的器官,有無法律糾紛,史很警覺,說這個你不要管。
下午,記者又抵達網上報告提及的河南許昌市某醫院。在5樓腎內科,該科主任醫師孫力(化名)透露說,許昌新近處決一批犯人,“產生四個腎”,但自己所在的醫院“關系不夠鐵,一個也沒有拿到。”孫介紹說,鄭州市腎移植實力雄厚,該市有鄭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鄭州市第三醫院、第四醫院、空軍醫院等幾家醫院可做腎移植手術。孫很熱心地給記者寫了一封介紹信,建議記者去鄭州,找一位叫彭明(化名)的腎移植專家。
6月9日。記者在鄭州市一家市屬醫院的泌尿科,找到彭明。彭是該科主任,其名片顯示,他還是鄭州某腎臟移植機構的副主任醫師。
彭先拿出一個本子,上面寫著眾多需要換腎的患者名單。隨后,他又從辦公桌右側第一個抽屜里,拿出一個黑皮本子,寫得密密麻麻。彭說,這是被一審宣判死刑的部分死刑犯,“打鉤的都是被用過的”。
記者看到本子的每一頁上,寫著11個左右死刑犯的相關信息,他們分別來自焦作、三門峽、安陽等地。記者注意到一個叫杜××的名字后面,注明了“小三陽”、“三門峽”等字樣。彭解釋說,杜被三門峽法院宣判死刑,但還未處決。2004年8月27日,該醫院一個姓楊的醫生對其抽血配型,發現杜患有乙肝,“有傳染病的,不能用。”
事后,《鳳凰周刊》記者致電三門峽法院,核實確有一個叫杜××的待決死刑犯。
彭介紹說,這些記在本子上的死刑犯都沒有超過30歲,“供體夠用,那我就挑著用。”
彭把本子放回抽屜,壓低嗓門說,“這是不能讓人看到的。”不過,他又安慰說,死刑犯家屬是不可能知道的。
彭稱,去年,該院先后為140多名腎病患者施行換腎手術。
“自愿捐獻”漸為公眾知曉
對被處決的死刑犯現場取器官,顯然并非鄭州一地。
2005年6月,湖北武漢某醫院一位叫李璐(化名)的實習醫生,向《鳳凰周刊》記者披露了她經歷過的一次現場取器官移植:今年4月的某天,她所在的醫院兵分兩路,實施換腎手術—8個醫生驅車刑場摘取腎臟,其他醫生留守手術室,做好術前準備,器官一到,即行手術。
李璐介紹,心跳停止的人體,5分鐘以后其肝臟就會喪失功能,腎臟也只能維持在半小時內。因此,對死刑犯的現場摘取器官必須在15分鐘內完成,并存放到冰盒或灌注保存液。
李璐目睹了醫生摘取的腎,她描述說,“那只死刑犯提供的腎經過了修剪、灌洗、冰凍,已褪去血色,由內至外散發著一種乳白色光暈,令人感到些許圣潔;說它精致一點也不過分,甚至比任何美玉都珍貴。”
當天,該醫院4臺腎移植手術均獲成功。事件已過去兩個來月,李璐說自己至今無法擺脫那種特定狀態下的焦慮感。
對死刑犯摘取器官一事雖一直處于隱性狀態,但相關內情仍通過多種渠道漸露端倪。
2004年9月,《金陵晚報》報道說,大陸著名演員傅彪花費約30萬元移植的肝臟,就來自山東一死刑犯。報道稱,傅在得知自己患肝癌后,四處尋找合適肝臟。9月4日,傅終于從一名被處決的死刑犯身上取得肝臟,并順利完成移植手術。
明星的傳播效應,使死刑犯器官被摘取利用的問題開始為公眾知曉。其實,在醫療界,這早已不成其為秘密。2003年9月,華中科技大學附屬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袁勁、陳忠華,就在其發表的《親屬活體器官捐贈的倫理學問題》一文中稱:大陸用于移植的器官來源是無心跳尸體、腦死亡尸體和活體,主要來源是死刑犯自愿提供。
采訪中,記者接觸到的相關醫生和司法人員均印證了這一說話。
知情者透露:死刑犯在待決前,要通過驗血獲取其生理信息,必須經過看守所同意;法院執行死刑,檢察院負責監督執行。“如果不獲得司法部門的許可,醫院對死刑犯摘取器官絕無可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界資深人士說,司法部門為醫療機構提供死刑犯自愿捐獻器官是有據可依的,具合法性前提。
現實中,死刑犯自愿捐獻遺體和器官的報道,也屢屢見諸大陸媒體。一些死刑犯因捐獻未果而留下最后“遺憾”。
這位資深人士也坦承,這么多年來,不排除有死刑犯器官被“巧取”、“強取”的案例。但他堅持認為,這種情況僅是個案。
然而,這些“個案”的積累,導致了外界對死刑犯自愿捐獻行為的普遍質疑。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于勇剛因搶劫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其母堅稱醫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兒子的器官,并寫下《一個公民血與淚的控訴》,控告相關部門。
江西一媒體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農民付信榮因殺人罪被槍決。當地法院偷偷將其腎臟賣給江西某大醫院,付父悲憤自殺。付信榮的姐姐為此委托律師起訴法院。
2003年9月23日,《蘭州晨報》揭露甘肅某看守所在未經死囚同意的情況下,行刑后將其器官“捐贈”。后當地法院對此事作出判決,看守所向家屬賠償2000元。看守所負責人向媒體承認,死囚必須透過書面申請捐贈器官,但是看守所并未持有楊自愿捐獻的文字記錄。
死刑犯器官捐獻模式在“個案”沖擊下變得面目模糊。
打“擦邊球”,或越界“行駛”
知情者所說的“有據可依”,指的是198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衛生部等部門的一個聯合發文。該文件明確規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并簽名同意,或經其家屬同意,并經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嚴格審查批準,醫療和科研機構方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尸體或尸體器官。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等聯合頒布實施《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這份大陸迄今為止唯一指導死刑犯遺體處理的法規,確立了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屬處置死刑犯遺體的主導地位。
醫學界資深人士介紹,1980年代,受器官移植技術和民眾經濟能力的制約,大陸器官移植手術數量有限。在對死刑犯摘取器官數量少,且主要供應醫療衛生單位科研和教學使用的歷史背景下,該暫行規定具有較強的約束性。
但至1990年代,大陸器官移植進入快車道。1989年以來,每年實施腎移植1000例以上,到1994年底累計完成13594例次。當技術不再是器官移植障礙,大陸一個龐大的器官移植市場很快初具雛形,且呈現供不應求的饑渴狀態。
知情者說,受利益驅動,1984年版《暫行規定》設置的某種狀態下,對死刑犯摘取器官開的“小口子”不斷被人為突破、扭曲。
“這也是一種無奈罷。” 知情者說,器官供體的指標要求之高與器官來源之窄,驅使相關操作者不斷打“擦邊球”,越界“行駛”。
死刑犯中多是一些罪大惡極犯罪人員,其家屬往往因道德壓力而心生羞恥,“無人收殮或拒絕收殮”的死刑犯尸體占相當數量。
還有反對者認為,死刑犯在等待執行期間,多是重鐐在身,少有人身自由。在一個封閉的環境中,死刑犯容易被誘導或逼迫簽下“自愿”。而依照1984年版的《暫行規定》,只要具備“自愿”前提即可,并未深究“自愿”的形成過程。
天津東方器官移植中心是目前大陸乃至亞洲最大的器官移植中心。該中心總住院醫生張雅敏在接受《三聯生活周刊》記者采訪時,曾談到器官移植醫院共同面臨的困惑:器官來源的尷尬。他認為,并不能將這種尷尬簡單理解為“缺乏規則的混亂”。“事實上,很多部門在實際操作中正在逐步規范,以保證器官在非買賣狀況下,能夠到達最有需求的地方。”
2003年,大陸首部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地方法規率先在深圳頒布實施。該條例確定了器官捐獻與移植的五個原則:即自愿原則、無償捐獻原則、優先考慮其它醫療方法的原則、無傷害原則、鼓勵捐獻遺體器官的原則。此后,四川、湖南等地也相繼出臺了相關器官移植的法規。今年6月2日,《福建省遺體和器官捐獻條例》也獲通過。該條例禁止買賣遺體、器官。其中對倒賣器官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交易額七至十倍的罰款。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倒賣器官的,條例也有明確處罰規定。
一些觀察人士認為,福建省的遺體和器官捐獻條例尤具積極意義。它對倒賣器官的重罰原則,體現了鮮明的人權保護意識。但它也和此前一些省份出臺的相關法規存有同樣一個缺陷,那就是繞開了死刑犯器官捐獻這一“是非之地”。
繼續還是禁止
器官來源的尷尬還源于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在大陸傳統文化中,一個死刑犯自愿提供器官通常被視為贖罪行為,民眾普遍持歡迎立場。大陸媒體屢有此類傳聲。
6月1日,《法制日報》報道,河南死刑犯王繼輝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后,申請將自已的腎臟捐給一位腎衰竭的中學生。配型結果表明,王的血型和抗原、抗體與那位中學生的完全相同。就在即將施行手術的前夕,2005年4月26日,相關醫院接到了王所在看守所“叫停”的通知。民眾通過媒體發出詰問—病人待腎救命,死刑犯良心未泯主動捐腎,這本是順理成章之事,為什么在關鍵時刻卡了殼?
《金陵晚報》在報道傅彪換肝事件時,援引知情人士的話稱,“一位死囚的肝臟能救活一位藝術家,是難能可貴的事情,也是演藝圈的一件幸事。”
大陸醫學界較普遍的觀點是,對死刑犯摘取器官是“廢物利用”,還可造福他人。繼續還是禁止對死刑犯摘取器官的問題,在法學界也存在爭論?
來源:21CN